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 大寫元(小寫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 期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 期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投資強度按本條第項規定執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
第十三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 ;
附屬建筑物性質 ;
建筑總面積 平方米 ;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