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綠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 第 項規定執行:
。ㄒ唬┍竞贤椣伦诘赜糜诠I項目建設,根據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 %,即不超過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ǘ┍竞贤椣伦诘赜糜谧≌椖拷ㄔO,根據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不少于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種方式履行:
1.移交給政府;
2.由政府回購;
3.按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4.;
5.。
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ā
。ǘ,
。ㄈ
第十六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年月
日之前開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項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ǘ┮婪ㄞk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