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十二條 委員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2.制定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使用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3.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或指導下,采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項目計劃;
5.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6.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組織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
8.提出修訂業主公約、委員會章程的議案;
9.監督、檢查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10.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利。
第十三條 委員會義務
1.向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
3.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4.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5.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繳物業管理的有關費用;
6.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有關事項決定,應書面或口頭通告,也可張貼公布。其中重大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
7.建立業主委員會檔案制度;
8.自覺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9.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同意,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獲得適當津貼
1.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副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執行秘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會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 委員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7日之前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內容送達每位委員。如會議討論重大事項,可以邀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員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八條 委員會會議必須做好記錄,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存檔。涉及重大問題應由與會全體委員簽署。
第三章 委員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