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5.熱心公益事業。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確認
1.已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2.無故缺席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4.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員會各種資料和財物移交給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委員缺額時,應在下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召開時予以補選;缺額人數較多時,可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予以補選。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的職責
1.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2.負責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3.代表業主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4.核定維修基金帳目;
5.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參與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3)具有對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每屆期滿必須進行一次財務審計和工作述職報告;離任時應進行離任審計,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經費由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會議;有關人員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帳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委員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制定和修訂后的章程,應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