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安全防范協議書(精選3篇)
商場安全防范協議書 篇1
根據北京市政府第22號文件的規定,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為確保租戶的正常營業秩序和財產安全,保安部(以下簡稱:甲方)與租戶(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如下安全防范協議:
甲方在商場設立商場保安人員,負責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乙方應遵守國貿中心的各項治安、消防規定,并設一名行政負責人主管自己租區的治安、消防工作,并報保安部備案。
甲方對商場公共區域治安、消防工作及乙方非營業時間內租區鎖門后的門戶、櫥窗的安全負責,提供公共區域內的輕便滅火器。乙方對甲方提出的門戶、櫥窗所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解決;乙方對租區內部的治安、消防工作負責,在租區內應配備適量有效的輕便滅火器(滅火器應擺放在易于拿放的位置),并根據租區的特點制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甲方在商場公共區域設立必要的保安固定崗和巡邏崗,并建立相應的安全防范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乙方安全負責人應嚴格用人制度,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乙方有義務提醒賓客看管好自己的財物,對收款部門要加強管理,保證收款臺有專人負責,防止被盜案件的發生。
乙方租區內發生治安、消防及其它刑事案件時,乙方要及時向甲方報案,由甲方協助乙方做好案發后的處理工作。雙方為偵破案件提供方便。
乙方下班前應對租區內進行安全檢查,做到人走不留安全隱患,非營業時間要求進入商店的要到保安部進行登記,夜間不得在租區內留宿。甲方發現乙方下班后留有安全隱患(如未鎖店門),甲方通過緊急聯系電話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應及時來人處理。由于乙方未盡安全職責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更換緊急聯系電話后,應及時通知甲方。
乙方不得隨意將廣告牌、燈箱或其它物品放置于公共區域,擺放物品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乙方在租區內存放現金、貴重物品、票證,應按公安機關的要求存入保險柜,且不得超過規定數額。存取款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送款安全規定去做,防止被盜、被搶案件發生。
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動店鋪原始隔斷布局及隨意增設電器設備,如確需改動或增設的,需提前報請有關部門同意,批準后方可施工。
乙方在租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乙方對甲方及公安機關檢查時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解決。
乙方經營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應符合市公安局印發《經營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治安保衛管理規定》的通知。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退租撤出國貿商場之日失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
商場安全防范協議書 篇2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家長是學生法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轉移而轉移到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的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意外傷害,一般應由第三人擔負責任,如學生自身原因(如疾病等)家長又不告訴學校的發生意外時,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3:學校開展校內集體活動,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時期學生沒有按時來校,家長又沒有告知學校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4:學生違反規定在校外購買零食及不衛生的食品,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負擔任何責任。
5;學生自行上學、放學回家路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與學校無任何關系。
5: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
家長簽字:___________
班主任簽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場安全防范協議書 篇3
(一) 授課協議
甲方:
乙方: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直,乙方在完全知悉了解甲方及其相關培訓信息,并完全同意遵守甲方的相關培訓、管理制度基礎上,同意乙方學員 參加甲方舉辦的培訓學校所開的培訓課程。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的義務
1、甲方負責開發、準備有關課程。
2、甲方指定專人為乙方培訓聯絡人,負責培訓相關事項的溝通。
3、甲方負責保證課程的教學質量,配備優秀的講師。
4、甲方負責制作培訓講義,安排培訓相關事宜,實施培訓。
(二)學員管理制度
1、學員行為守則
1)乙方應保證學員應嚴格遵循作息時間,不遲到、早退,不曠課。
2)嚴禁學員在學校內隨地吐痰、亂丟垃圾,不得攜帶道具等危險品上學。
3)乙方學員應學校內一切公共設施和物品,凡毀壞喪失學校公物一律照價賠償。
4)因學員自己遲到、早退、曠課導致的效果不理想,學校對此不負任何責任,不退學費。
5)學員應遵紀守法,嚴格遵循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對于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擾亂教學秩序者,學校有權對其進行相應處理,屢教不改、嚴重者學校有權將其勸退。
3、學員課堂守則
1)乙方學員應嚴格按照學校課程表按時上課,曠課者學校不再進行相應補習,不退還學費。
2)學員應遵循課堂紀律,聽從教師的指揮,未經許可一律不準外出,不得打鬧。凡因學員不聽規勸擅自離開本學校和故意打鬧導致出現安全事故的,甲方不負安全責任。
3)學員應珍惜教室內一切教學設備、儀器和設施,未經老師允許,不得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對與未經老師允許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者,老師有權進行制止,造成設備、儀器損壞的應按相應價值照價賠償。
(三)考勤和請假制度
1、學校負責乙方學員的考勤記錄,考勤由相應老師負責記載。學員應嚴格按照學校課程表出勤,對于曠課達到所學課程三分之一者,學校不退還任何已交費用。
2、培訓時間,一般不準請假。學員有事確需要學員回去辦事者,需學員家長或其負責人與學校負責人接洽,由學校酌定。凡是學員本人接洽或直接離校的,按曠課處理,并不承擔任何安全責任。
3、學員請假,應由其家長或負責人向學校相關人員履行請假手續。對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者,學校一律按曠課處理。
4、對遲到、早退和曠課的學員,學校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導。經教導不改者要給予懲罰并通知家長。凡遲到、早退三次或遲到、早退一次且時間超過20分鐘者,均按曠課處理,并不退還任何已交費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乙方學員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乙方學員人身安全。
2、乙方學員之間應團結友愛,在校期間禁止追逐打鬧,嚴防發生斗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3、乙方學員上學、放學接送由各自家長負責,學校不負責任何接送工作。家長應負責學員上學、放學的安全相關工作,并配合學校對學員進行相關的安全知識教育。
4、學校對乙方學員在校上課時間安全負責,對故意擾亂課堂教學者,學校有權進行制止相應的處理。在上課時間內,由于學員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造成第三人或其他損害的,學校進行賠償后可以向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進行追償。對上課時間以外,由于學員本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導致的任何賠償責任,學校不負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五)家長接送制度
1、孩子培訓時原則上由乙方親自接送,并將孩子親自交給培訓老師。乙方如發現孩子危險物品(如小刀、藥片、鐵釘、小顆粒物、釘錐、彈子、碎玻璃等物品)有權力沒收,在離開學校時歸還,并及時對孩子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不要帶貴重玩具、飾品、以免丟失;不要給孩子穿長帶子鞋、長帶子衣服和帶有可能傷害學員身體及皮膚的飾物或衣服。如乙方有困難需委托他人接送時,乙方要提前電話聯絡培訓老師,將被委托者之姓名、性別、年齡、特征與孩子之間的關系告訴培訓老師,被委托人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年滿十八歲以上的正常人)且需持有效身份證件登記后方可接送。
2、實行簽到制度。乙方接送學員必須與甲方當班教員進行人員交接并辦理簽到(離校)手續,凡未辦理簽到手續、無法判明安全責任主體的,甲方不負安全責任;
3、學員接送人從老師手中接走后,一切安全問題由接送人負責。由于家長的過錯,沒能及時接送學員上學、放學,或者家長或者學員在上學、放學的路上,發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所耽誤課程一律按曠課記錄,課程所交學費不退回。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承擔違約責任。若乙方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預收款;若甲方原因而終止合同,甲方退還預收款。
(七)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補充相關協議,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