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制作安裝合同
2、因檢測檢驗或復驗影響施工的,責任屬甲方的則工期順延,責任屬乙方的則工期不予順延。
3、按《建筑法》規定,甲方不得指定乙方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 安全施工
一、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應對其派駐在施工埸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三、在乙方進埸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個期間,甲方人員除工程師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員外,未經乙方現埸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埸,否則發生人身事故均由甲方負責并承擔費用。
四、甲方應在其認為必要的處所設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欄。
五、乙方在進埸施工前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未經教育培訓,不得上崗作業。
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有關部門要求進行處理,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
1、乙方對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安裝質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構件質量負責。
2、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設計和說明文件和國家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要求施工。
3、乙方在施工中應自覺接受工程師的質量監督,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應及時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達到約定標準。
4、工程師的檢查、檢測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施工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承擔,檢驗合格的則由甲方承擔,并順延工期。
5、乙方應按鋼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對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進行評定。鋼結構工程主構件安裝完工時,應通知工程師進行中間結構驗收。驗收合格后進入下一道工序!
6、如乙方在施工中發生質理事故,應及時書面報告工程師。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結果由工程師報質檢部門備案;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應經設計單位、甲方、質檢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7、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起,乙方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保修金為合同總價的 %,保修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 工程驗收
一、基礎地腳螺銓工程由甲方驗收合格后,在乙方進埸施工前交由乙方復驗。復驗發現不符要求的,甲方負責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備進埸施工條件時,交乙方接收并進埸施工。
二、中間驗收:鋼結構主構件安裝完畢,乙方自評符合設計質量要求后通知甲方組織中間驗收。甲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雙方簽字確認,驗收不符要求的,乙方整改。甲方三日內不組織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乙方有權進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終驗收:全部鋼結構工程完工后,甲方應自收到乙方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資料之日起 7 日內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分別按以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