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二、完善人事任免程序。
1、加強對擬任人員的任前了解。對擬任人員的了解權(知情權),是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前提。任前了解不是直接考察干部,這一點中央有明確規定。《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干部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指出,地方人大常委會“不要設立考察干部的專門機構,也不宜采取組織、人事部門那種考察干部的方式去直接考察干部。”但“需要了解由它選舉或決定的干部的情況,可以要求負責推薦干部的黨組織或提名人介紹,也可以通過審議工作報告、視察工作、依法質詢等方式進行。”在人事任免過程中,首先是提請任免人名單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人大常委會,保證人大常委會有充足的時間了解擬任免人員情況,不搞盲目表決。其次是要搞好擬任干部的任前調查。其具體方式,一是常委會派人參加黨委組織部門對擬任人員的考核;二是人大常委會派人到擬任人員所在單位聽取基層干部和群眾的意見,也可以逐步推行擬任干部公示制度,由組織部門或人大常委會在任命前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擬任人員名單,征求群眾對擬任人員的意見,并對檢舉揭發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三是要求擬任人員作供職報告或述職報告,了解其過去的工作情況和今后的打算;四是對擬任人員作必要的法律知識考核。對調查和考察中發現有重大問題或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的,可以建議提請機關撤回提請或由主任會議決定推遲任免。其三是要搞好任免前審議。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請任免的機關要詳細介紹擬任人員情況,在此基礎上人大常委會參與調查、考核的人員要報告調查情況、法律考試情況或公示結果,對于不清楚的問題可以要求提請機關或擬任免人員作進一步說明。在審議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正確評價干部,是成績不夸張,是問題不回避、不擴大,力求全面、準確地反映擬任免人員的德、能、勤、績。
2、嚴格人事任免程序。一是黨委推薦的人選至少要提前半個月交人大常委會,給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的醞釀時間。二是要發揮主任會議的作用。對黨委提出的人事任免方案,主任會議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對擬任人員的人大意識、法律意識、廉政意識、服務意識、宗旨觀念進行調查了解。如果認為擬任命對象情況不清,或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擬任命對象的問題,主任會議應責成常委會的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和核實后,再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三是要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充分的醞釀審議時間。四是要慎重表決。五是舉行頒發任命書儀式,實行人大任命干部宣誓就職。這樣,可以增強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干部的法律觀念、人大觀念和公仆意識。
三、加強對人大選舉和任命干部的任后監督。加強任后監督,是新時期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重點。
一是述職評議要經常化。述職評議是人大常委會在人事任免實踐中探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干部任后監督形式。但有些地方的述職評議往往只是蜻蜓點水,評議面不寬,難以收到好的效果。因此,應使述職評議經常化。即在每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評議若干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干部,確保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干部向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自覺接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