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二是跟蹤考察監督。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參與“一府兩院”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工作,旁聽他們的會議,以及召開座談會、民意測驗、素質測評、問卷調查等方式,了解人大任命的干部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工作實績、依法辦事的情況等,并將此作為今后任職、免職、撤職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是充分運用各種剛性的監督形式。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干部進行任后監督方面,很少運用諸如質詢、撤職等剛性的監督形式。而這恰恰又是強化人大人事監督,提高地方人大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威望不可缺少的形式。因此,地方人大常委會對藐視監督的、貪污腐敗的、違法亂紀的、不稱職的干部,該質詢的要質詢,該撤職的要撤職。只有這樣,才能樹立起人大的威信,人大常委會才能不辜負人民的期望,成為真正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