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會現代許可理念, 創新工商行政管理
2、有限行政理念
《行政許可法》只允許對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有限公共資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等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第十二條)。即使是上述事項,也不一定都設行政許可。凡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調節、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規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第十三條)。《行政許可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政府規制人們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范圍,確立了有限行政的現代行政理念。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大事小事都要經政府審批、許可,政府的職能無所不包。這種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限制了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的自由,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民個人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市場經濟條件的深入發展,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職能,要求政府從“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中退出。有限行政的行政理念,是經濟轉型的必然要求。《行政許可法》限制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充分體現了法治政府減少規制、放松規制的要求。法律通過限制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一方面取消了政府過去實施的大量的不必要的規制,還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將某些必要的規制轉移給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實施。只保留少量的,必須由政府實施的,真正屬于“公共物品”范疇的行政許可由政府實施,從而促使政府職能轉換和轉移,促使政府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化。
3、公平行政理念
《行政許可法》把規范許可程序作為立法的重要目標,規定了一系列保障公正、公平的規則和制度,主要有:(一)將公平、公正確定為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規定行政機關對任何許可申請人應一視同仁,凡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均應平等給予獲得行政許可的機會,不能厚此薄彼(第五條);(二)對于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均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法律要求行政機關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予以許可,或者通過招標、拍賣、統一考試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被許可人(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三)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第三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上述規定,體現了公平行政理念。
公平行政理念,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政府的“裁判員”角色,要求政府確立實施行政許可的公正、公平程序,防止偏私、歧視,杜絕不平等對待。
4、透明行政理念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許可實施的公開原則和一套相應的制約機制。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程序必須公開,不允許暗箱操作;其次,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根據其性質,有的必須經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程序,有的必須以經過統一考試為前提,有的必須事先依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凡未經過這些法定公開程序的,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將被有權機關撤銷或確認無效;此外,行政許可涉及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應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要為之舉行聽證;最后,行政許可的結果應當公開,接受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普遍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