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會現代許可理念, 創新工商行政管理
透明行政是公平行政的自然延伸,公開、透明的原則及其制約機制,對于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腐敗和濫用權力,建設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5、高效行政理念
《行政許可法》將效率原則規定為實施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并為此確立了一系列相應規則和制度,主要有:(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二)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多個內設機構審查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依法應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統一辦理(所謂“一站式服務”);對有些行政許可,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所謂“政府超市”);(三)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其提供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文字錯誤、計算錯誤一類錯誤,行政機關應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此種錯誤為由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四)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如不能當場作出決定,則應在法定期限(一般為20日,特定情形為45日)內作出決定,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至多可延長10日,屬特定情形的可延長45日。這些原則和制度,充分體現了高效行政的公共行政理念。
由于觀念、體制和具體工作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一些政府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為時,不是盡可能為相對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務,而是設置種種繁瑣的程序、手續,致使相對人為獲得一個許可往往要跑幾個甚至幾十個政府部門,花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于消除行政機關推諉、拖拉、辦事效率低下,建設高效政府,無疑將起重要作用。
6、責任行政理念
穩定性、可預期性是法的一個基本特征,理性的法律應該為人們的行為提供合理的心理預期。《行政許可法》明確,行政相對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后,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撤銷、變更或注銷其許可;當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雖可依法變更或者終止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對由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依法給予補償(第八條);撤銷違法的行政許可決定,可能對公共利益能夠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撤銷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致使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六十九條)。《行政許可法》的上述一系列規定,第一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信賴保護原則,確立了責任行政理念。
責任行政理念,要求政府要建立行政許可實施的內部責任制度,更重要的是,責任行政理念堅信法治政府是誠信政府,要求健全信賴保護的程序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