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形勢下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及處置工作
6、越級群訪增多。
僅今年以來,海陵區就發生越級上訪事件119起,占整個群體性事件的81%。其中,去省級部門上訪的6起,70多人次;去北京上訪的有4起,40多人次。而去年赴省上訪人員僅為20人,未發生去京上訪事件。可見越級上訪人數成倍上升。今年6月初,劉莊村因征地補償問題一次就有30余人赴京上訪。同月,泰東鎮北馬村8名村民因征地補償費問題,赴北京中紀委、國土資源部進行上訪,后又返回省國土資源廳繼續上訪。
7、處置難度增大。
由于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很多,有時一件群體性事件中甚至多種矛盾相互交織,加上涉及的人數眾多,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一時又難以得到徹底解決,其矛盾的多向性、復雜性、反復性,以及部分群眾訴求的合理性,決定了處置難度將越來越大。長期以來,公安機關一直被推上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最前沿,而公安機關職能的局限性和工作的規范性,使公安機關在處置大量的群體性事件中時常感到 “鞭長莫及”,或是“愛莫能助”,群眾提出的絕大部分問題也往往是公安機關無法答復的。大多情況下,公安機關出動警力是以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態擴大為主,這種參與形式,往往使公安機關處于“領導不滿意,群眾有反感”的尷尬境地。
二、原因分析
1、社會轉型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矛盾。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社會從封閉向開放轉化,生產從傳統方式向現代方式轉化,各種各樣的新情況、新問題,必然會產生各式各樣的前所未有的新矛盾。經濟社會呈現“多元化”的格局,利益分配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信息多媒化及人的思想的多維化等等因素,都可能成為各種矛盾以及各種群體性事件的誘因。
2、群眾自我保護意識增強與其自身的法律素質之間的異步是造成群體性事件的另一原因。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推進和社會主義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眾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有所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但事實上,一些地區存在著普法工作流于形式的狀況,有不少群眾對法律法規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斷章取義”,為我所用,片面強調法律法規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也有少數群眾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或不愿意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錯誤地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而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
3、群眾的思維定勢給政府部門造成了一定的壓力。中國老百姓歷來就習慣于“有困難、找政府,有矛盾、找領導”,這是基于他們對政府的信任,同時也形成了一定的依賴性。中國加入wto后,中國政府的職能已逐步向服務轉變,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政府的職能和行為均有其應有的規范,不再是“萬能政府”了。而群眾長期的思維定勢與“有限政府”之間存在著差距。
4、少數職能部門及領導干部工作作風不良是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又一個重要因素。有很多群眾信訪、社會矛盾,完全能夠解決在基層,但是由于我們的一些基層領導在接待、處理的過程中,方法簡單,工作疲遢,致使一些矛盾糾紛久拖不決,形成“老大難”,甚至擴大、蔓延,形成群體性事件。如今年7月2日,姜堰蘇陳、於溪等地300多名群眾乘船到泰州“光孝寺”敬香時,將船只停違規靠在泰州船閘水域。有關部門的同志不作宣傳,不做工作,草率地對這些船只進行扣押,結果造成近200名群眾聚集到海陵西倉路口,攔截車輛,堵塞交通,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此外,少數基層領導脫離群眾,主觀臆斷,作風粗暴,甚至出現違法亂紀行為,造成干群關系緊張、矛盾激化,引起集訪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