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形勢下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及處置工作
5、一些政策、規定的不合理性也易于引發群體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出臺的征地補償、拆遷補貼以及企業改制中的“買斷工齡”、養老保險金標準等政策規定,存在部門之間、企業之間的不統一性和前后規定的不一致性,或是在制訂標準時,忽視群體的利益,補貼標準就低不就高,造成群眾反感,而導致上訪鬧事。
三、處置工作對策
1、政策制定要透明。
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重大決策前,要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摸清實際情況,傾聽群眾意愿。特別是在出臺事關群眾利益的有關政策、規定前,要召開市民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反復聽取群眾意見,全面征求各方面建議,充分考慮群眾利益,及時調整修改不合理的內容,通過透明過程,群眾參與,加強監督,以保證政策規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宣傳工作要深入。
一是對制訂的相關政策、規定,要超前做好宣傳工作,宣傳工作要深入、細致,消除盲區,不留死角,使每個群眾都了解內容,吃透精神,自覺執行。二是積極開展現場宣傳教育。對已發生的群體性事件,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的同志,向現場群眾宣傳解釋政策,解答他們所提出的相關問題,引導他們依法、有序地上訪。三是強化日常普法工作,加強對《憲法》和法律的宣傳,增強廣大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權責意識,推進全社會法律素質的提高,這是減少和消除群體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3、化解機制要健全。要切實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建立矛盾糾紛緩沖化解機制。公安機關要積極依靠黨委、政府,加大治安信息員隊伍建設,層層構建情報信息網絡,廣泛排查、收集,及時發現各種社會矛盾,尤其是一些易擴大、易激化、人民群眾反應較為普遍、較為強烈的突出問題和社會矛盾,要做到超前發現,及時掌握,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設法鈍化緩解,努力將矛盾消除在萌芽,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始發階段。切實防止矛盾糾紛的擴大、漫延和伸級。我局目前積極依靠區委、區政府,將各級基層黨政組織充分調動起來,整合司法、治保會、調委會等部門和組織的力量,在各派出所分別成立了“調解中心”,既有效解決了長期困擾公安機關“治安糾紛纏身牽制警力”的問題,又為及調處各類民事糾紛、消除治安隱患落實了專業的力量和固定的場所,解決了群眾有矛盾解決無門的問題。同時,又可從所受理的大量矛盾糾紛中及時了解社會信息,定期加以分析研究,得出前瞻性的可用信息,為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提供了最可靠的依據。實踐證明,在社區建立“聯合調解中心”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4、工作作風要轉變。各級政府機關及有關職能部門,尤其是各級信訪部門的同志,要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思想,認真對待涉及群眾利益的每一件事情,熱情接待每一名上訪的群眾,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問題。一些看上去很小的事,如果不能及時解決和鈍化,小事也會變成大事、拖成難事,甚至發展為影響很大的群體性事件。要切實改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變群眾上訪為領導下訪,層層級級明確和堅特執行“領導接待日”制度,充分利用領導干部的在群眾心目中的威信和其所特有的綜合協調功能,努力把矛盾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消除在萌芽狀態,化解在上訪過程中。我局自去年6月份,重新明確了“局領導及所領導接待日”制度,并嚴格執行。由于領導親自接待、處理、協調,使一大批“老大難”信訪問題得到了解決。自去年7月至今年6月份一年的時間中,通過“領導接待日”,除及時辦結了市局交辦的15起疑難信訪件外,還化解決了長期未能得解決的6起“老大難”問題,有效消除了隱患,避免了新“上訪老戶”的及群體性事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