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的利與弊
(3)現行的財務制度與各單位的實際之間有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作難度。主要表現在:一是現行的財務制度中費用報銷的標準,大多數制定于八九十年代,有的開支規定不夠具體,有的標準偏低,同當前的經濟水平和實際情況有著差距。例如差旅費標準、住宿費、出租車費報銷等等;二是受經濟條件的制約,由于我縣財政十分困難,單位的公用經費預算很少,幾乎沒有。為了搞好工作,一些單位出現挪用、拆借專項資金的情況;三是會計檔案管理難以連續、完整的保管。由于實行集中核算前,會計檔案保留在原單位,自2001年實行集中核算后的會計檔案卻保留在會計中心,一方面造成核算中心的負擔,另一方面各單位查閱也不方便,造成單位會計檔案管理不完整,前后缺乏連續性的狀況。
(4)不利于會計其它職能的充分發揮。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專職會計人員與單位接觸少,不了解單位的實際情況,只強調會計的核算和監督,弱化了會計預測、分析,決策等其他職能,使會計這一領導的參謀沒有了用武之地,不利于會計管理職能的發揮。
以上問題的出現,有的牽扯到政策方面,有的屬體制問題,有的屬于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對此,除了加大宣傳,盡力做好本職工作,爭取各方支持的同時,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改進。
第一、積極向主管單位、分管領導、上級業務部門多匯報,爭取領導的支持和工作上的主動,同時也希望上級部門出臺一些相關的措施和辦法。
第二、加大《會計法》執法檢查力度。宣傳、貫徹實施《會計法》,定期與各單位進行溝通與交流,舉辦有關財經法規知識講座,使單位真正從思想上重視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加強內部管理;同時發揮紀檢、審計、財政、稅務部門的職能,在執法檢查過程中,清點資產、查實家底,嚴格堵塞漏洞,完善單位財務制度。
第三、加強與各部門的聯系,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法規,積極推進《政府采購法》的實施。針對如何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的問題。我們一方面應該加強與紀律監察部門的聯系,聽取和征求他們的意思,適時改進我們的工作措施和方法,提高我們的業務水平。另一方面,嚴格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和有關財經法規,對那些應該由政府部門統一采購的,需要辦理控購手續的超標準等等問題,嚴格按照有關制度、辦法執行,而且,及時催促單位清理往來賬務,加強備用金管理,從不同角度防止違法亂紀問題的出現。
第四、完善《內部審核報賬辦法》,對各項經濟業務支出,除了執行省、地、縣有關開支標準外,對那些上級規定不明確或沒涉及的,則執行各單位的內部財務管理規定。對超出財務制度規定標準而又屬于合理或非開支不可的支出,在單位進行詳細說明并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后給予報銷。對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分析原因,區別對待。比如:現行的差旅費開支標準是1997年制定的,其中的住宿費報銷標準與現實差距太大,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住宿費普遍超標,而要做統一的修改條件還不成熟,對于這種問題,我們除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建議外,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內部審核標準,區別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斷改進和完善集中核算辦法,努力做到規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