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如何在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中有所作為
第三,法律服務業的區域布局不合理。律師本身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其執業地域上的開放性,即律師的執業范圍和執業活動在地域上不應受到限制。只要是當事人依法委托律師代理涉及其利益的法律事務,律師就有權代理,而不受地域管轄范圍的限制。有關律師法律服務市場被地域分割的情況是目前相當普遍和表面化的問題。地方保護主義橫行使得律師異地辦案困難重重,受到異地公安司法機關、職能部門百般刁難的現象屢見不鮮。一位從事律師行業的朋友,曾代理一起廣東某地的離婚案件,僅立案就去了三次,今天說這里不行,明天說那里不行,其實每次的立案材料都沒有變化,最后終于立案。原因在哪里?原因就是,你是外地來的律師。這種現象對從事律師工作的人來說也許每個律師都遭遇過。因此,許多律師對異地案件不敢涉足,這也加劇了法律服務市場地域分割的嚴重性和牢固性,破壞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統一性和法律文化的交流。
“三個滯后”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管理機制上的滯后。廣州市曾經采取“司法行政部門的宏觀管理,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管理和政府相關機構的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四位一體”管理思路,但“四位一體”的相互銜接并未解決好,基本上是各自為陣,特別是司法行政部門的宏觀管理和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界限不清,行業協會的建設滯后和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作用不突出,成為管理機制滯后的關鍵問題。
第二,誠信體系建設滯后。服務業是以服務質量和服務信譽為生命線的,法律服務業更因其法律事務的服務性質,在服務質量和服務信譽方面則要求更高。但法律服務業的誠信體系建設則基本上是空白,整個行業的誠信基礎建立在法律服務從業者個體職業道德高低之上,尚未形成行業統一的、規范的、制度化和嚴格的誠信體系,因而全行業的誠信基礎非常脆弱,社會的公信力和評價都不高,與法律服務業的作用和社會地位極不相稱。
第三,法律服務業相關法律體系建設滯后。律師法亟待修改,公證法尚未出臺,特別是隨著法院訴訟制度的改革,法律服務從業者在執業活動中的“調查取證難”越來越突出,且沒有相關法律的保護和推進。這不僅是影響法律服務領域中訴訟代理下降的原因之一,直接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以及當事人權利的保護,而且直接限制了法律服務業的發展。
二、阻礙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發展的內在矛盾
法律服務市場從本質上看,就是一個法律主體參與、以法律服務環境為依托、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相互關聯的系統。運用系統論的基本分析方法和基本內容,即它是由兩個以上要素組成的具有整體功能和綜合行為的統一集合體,它具有系統的整體性、相關性、復雜性、功能性和目標性。筆者認為參與系統的要素主要有法律服務主體、法律服務行為、法律服務領域、法律服務管理及法律服務環境,這些要素之間相互關聯,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法律服務市場。而筆者要講的是,這樣一個法律服務的系統中存在著嚴重的內耗,因此無法實現系統利益的最大化。
為解釋法律服務市場中的內耗,在此不妨引入“納什博弈論”中“囚徒困境”的故事。話說有一天,一位富翁在家中被殺,財物被盜。警方在此案的偵破過程中,抓到兩個犯罪嫌疑人,a和b,并從他們的住處搜出被害人家中丟失的財物。但是,他們矢口否認曾殺過人,辯稱是先發現富翁被殺,然后只是順手牽羊偷了點兒東西。于是警方將兩人隔離,分別關在不同的房間進行審訊。由地方檢察官分別和每個人單獨談話。檢察官說,“由于你們的偷盜罪已有確鑿的證據,所以可以判你們1年刑期。但是,我可以和你做個交易。如果你單獨坦白殺人的罪行,我只判你3個月的監禁,但你的同伙要被判10年刑。如果你拒不坦白,而被同伙檢舉,那么你就將被判10年刑,他只判3個月的監禁。但是,如果你們兩人都坦白交代,那么,你們都要被判5年刑。”在這種情況下,這兩個人都會這樣盤算:假如他招了,我不招,我得坐10年監獄,招了才5年,所以招了劃算;假如他不招,我招了,只用監禁3個月,也是招了劃算。最終a和b都選擇了招供,結果都被判5年徒刑。從這個故事中我們看出,個體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導致整體利益最小。從另一個層面講,如果我們把a和b當成一個理性的利益個體,把“檢察官”所說的話作為制度性約束,那么在這樣的 “制度”下,理性個體必然會做出上面“招供”的行為選擇,也就必然會產生整體的內耗,從而導致整體利益的最小。回到法律服務市場中,我們可以試圖做出如是的推演,即在中國如是的法律服務運作制度下,理性法律服務參與主體必然會產生諸如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腐化、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腐敗等必然影響法律服務市場的不良現象,因為參與因素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形成系統的內耗,導致法律服務系統整體利益的相對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