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如何在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中有所作為
6、拓展法律服務市場,關鍵是正確引導基層法律服務。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產生于80年代我國改革開發初期。20年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順應時代發展的要求,為服務廣大基層群眾,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民主和法制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實踐證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在從前和今后的一段時期內是滿足城鄉廣大群眾法律服務需求的重要渠道。2004年8月司法部部長張福森在上海舉行的加強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基層法律服務所應逐步淡出訴訟領域,張福森認為,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由于缺乏明顯的法律服務主體資格(三大訴訟法都沒有賦予其代理訴訟的職能),在查案閱卷、調查取證、代理訴訟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筆者認為,在當前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基層法律服務仍前景廣闊。
我國大部分地域是農村,近十億人口在農時,近三分之一的國民生產總值來自農村鄉鎮企業,近5萬個基層人民政府也分布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長期存在和發展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有其適合國情的鮮明特色。第一,它直接面向基層社會。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大多是鄉鎮、街道區劃設立,地處基層社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來自群眾,身處家鄉,接近服務對象,能夠更直接、更有針對性地為基層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第二,業務綜合全面。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業務,既有應聘擔任法律顧問,代理民事、經濟和行政法律事務,開展法律咨詢和代書等傳統的法律服務業務,也有調解糾紛、協助公證處辦理公證等新的業務。第三,服務方便及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生活在群眾之中,他們隨叫隨到,哪里需要就出現在哪里,把農民的田間地頭、群眾的庭院炕頭、企業的車間班組當作“辦公室”。在業務程序上,盡可能做到簡化便民,并且以非訴訟代理和調解為主,提高了解決問題的效能。
基層法律服務在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的城市應逐步萎縮,在農村和經濟不發達的地區仍有生命力和活力。因此,應順應發展規律,加強基層法律服務的走向引導,使基層法律服務既不擾亂和影響我國整個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同時能夠很好地為農村地經濟發展服務,形成農村法律服務與城市法律服務的良性銜接和分流,真正完善我國整個法律服務體系。
總之,“積極拓展與規范法律服務”是黨中央對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的新要求。法律服務領域的拓展與秩序的規范需要一個過程,需要方方面面協同努力。只要我們認真領會十六大精神,明確自身責任與使命,按照法律服務的特點,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勇于實踐、積極探索、大膽創新,一定能夠建立起一個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求的社會主義法律服務體系。
主要參考資料:
1、《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2004年2月23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公布。
2、《律師執業行為規范》,2004年3月20日五屆全國律協第九次理事會通過。
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號發布。
4、《2004年中國律師業發展政策報告》,2004年4月13日司法部發布。
5、《便民指南》,廣州市司法局,2003年10月編印。
6、《拓展農村法律服務的思考》,海南省司法廳廳長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