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實施細則
四、考核結果的運用
要把考核結果作為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局機關科室及其負責人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評定為優秀的,要予以表彰獎勵。對被評為不合格領導班子和科室,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其正職在年度考核中應評為不稱職,并向局黨組寫出檢討;連續兩年不合格的,要進行組織調整,其正職不能再擔任現任職務。在考核中發現嚴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按《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