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
(五)特區進口屬于國家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生產性物資, 深圳、廈門和海南特區每年按實際需要直接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報計劃;珠海、汕頭特區應先向省申報計劃,經平衡后再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報、戴帽下達,在批準數額內,領取進口許可證并組織進口。
繼續允許特區外貿企業、工貿企業自營特區自產產品(除統一經營的—類商品外)出口,適當增加特區自產產品出口的配額和許可證數額,并簡化審批辦證手續,經貿部駐廣東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小組到珠海、汕頭兩特區就地發證。對已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因出口商品類別和實行許可證的商品范圍調整,應本著重合同、守信譽,不追溯既往的原則,盡力保證其按批準的生產規模領證出口。
(六)允許深圳在海關的保稅倉庫制度基礎上,試辦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統—組織生產資料進口,供應特區內企業,以逐步改變由于各企業自行零星進口而產生的難以集中管理、有些企業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等弊端。具體實施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特區辦公室會同經貿部、物資部、海關總署和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審查辦公室等部門商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