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方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方還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有必要時,監理單位可要求參加交貨驗收,承包方應為監理單位對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單位參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方正式移交給承包方。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方負責;如屬承包方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方負責。
23.2 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地點和費用
對合同規定的各種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商定進行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和地點。若監理單位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派出監理人員到場時,承包方可自行檢查或檢驗,并立即將檢查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應在事后確認承包方提交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若監理單位對承包方自行檢查和檢驗的結果有疑問時,可按第22.3款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方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方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方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方應遵照執行,并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承包方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單位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方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負責。
監理單位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單位可以拒絕驗收,并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單位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單位要求承包方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增加額外檢驗,承包方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方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單位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方重新檢驗,承包方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方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方承擔其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6 承包方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方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單位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單位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方不得拒絕,并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