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單位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方應有權得到的其它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方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方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應付給發包方的其它金額。
33.2 月進度付款證書
監理單位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進行核查,并向發包方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提出他認為應當到期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
33.3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監理單位有權通過對以往歷次已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的匯總和復核中發現的錯、漏或重復進行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權提出此類修正或更改,經雙方復核同意的此類修正或更改應列入月進度付款證書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時間
發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并審批后支付給承包方,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單位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方。
33.5 總價承包項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應按第31.5款規定的總價承包項目分解表統計實際完成情況,確定分項應付金額列入第33.1款第(1)項內進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監理單位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方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止。
(2)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后14天內由監理單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方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方。在簽發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臨時移交證書后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一半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方。
(3)監理單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滿時出具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證書,發包方應在收到上述付款證書后14天內將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方。若保修期滿時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則監理單位有權在付款證書中扣留與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保留金余額。
35.完工結算
35.1 完工付款申請單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的28天內,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批準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內容的詳細證明文件:
(1)至移交證書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據合同所累計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2)承包方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追加金額和其它金額。
35.2 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完成復核,并與承包方協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請單上簽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方審批。發包方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后的42天內審批后支付給承包方。若發包方不按期支付,則應按第33.4款規定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付給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