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2)監理單位在向承包方發出任何圖紙和文件前,應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若存在變更,監理單位應按本款(1)項的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并抄送發包方。
(3)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圖紙和文件后,經檢查后認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而監理單位未按本款(1)項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則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文件后14天內或在開始執行前(以日期早者為準)通知監理單位,并提供必要的依據。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內答復承包方:若同意作為變更,應按本款(1)項規定補發變更指示;若不同意作為變更,亦應上述時限內答復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未在14天內答復承包方,則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承包方提出的作為變更的要求。
39.4 變更的報價
(1)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變更報價書,并抄送發包方。變更報價書的內容應包括承包方確認的變更處理原則和變更工程量及其變更項目的報價單。監理單位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承包方提交重大變更項目的施工措施、進度計劃和單價分析等。
(2)承包方對監理單位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后7天內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由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答復承包方。
39.5 變更決定
(1)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變更報價書后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并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
(2)發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監理單位的決定取得一致意見,則監理單位可暫定他認為合適的價格和需要調整的工期,并應將其暫定的變更處理意見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此時承包方應遵照執行。對已實施的變更,監理單位可將其暫定的變更費用列入第33.2款的規定月進度付款中。但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權在收到監理單位變更決定后的28天內要求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若在此時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則監理單位的變更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39.6 變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按第39.1款進行的任何一項變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以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時,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權要求調整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39.7 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
完工結算時,若出現由于第39條規定進行的全部變更工作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不包括備用金和第37、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的總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時,在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若還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其調整金額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若協商后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由監理單位在進一步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后予以確定,并將確定結果通知承包方,同時抄送發包方。上述調整金額僅考慮變更和實際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減總金額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