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定義和解釋
定義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詞及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i)“雇主”指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指定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所接受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擔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及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讓人。
(iv)“工程師”指雇主任命的為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工程師任務,并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當事人。
。╞)(i)“合同”指合同條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術規(guī)范、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如果已簽訂)及其明確列入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xié)議書(如果已簽訂)中的其他文件。
。╥i)“規(guī)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術規(guī)范和根據第51條或由承包人提供經工程師批準而作出的修改或補充。
。╥ii)“圖紙”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guī)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與養(yǎng)護手冊及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v)“工程量清單”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并已標價填好的工程量清單。
。╲)“投標書”指承包人根據合同規(guī)定為實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而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報價書。
。╲i)“中標通知書”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接受。
。╲ii)“合同協(xié)議書”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協(xié)議(如果已簽訂)。
。╲iii)“投標書附件”指合同條件中所附的投標書后的附件部分。
(c)(i)“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師根據第41條規(guī)定簽發(fā)的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i)“竣工時間”指從開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規(guī)定(或根據第44條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過竣工檢驗的用的時間。
(d)(i)“竣工檢驗”指合同規(guī)定的檢驗,或經工程師和承包人另有協(xié)議的其他檢驗。這些檢驗應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區(qū)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接收證書”指根據第48條規(guī)定簽發(fā)的證書。
。╡)(i)“合同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完成工程實施及其缺陷修復而按照合同規(guī)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據第60.2款(a)規(guī)定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
。╢)(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具體情況指兩者中任何一個。
(ii)“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規(guī)定擬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
。╥ii)“臨時工程”指在實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復工作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