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a)按照工程師的指示,并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由承包人付給或應付給的實際價格;
(b)例如工程量清單中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與上述項目有關的勞務費用(如果有的話),或者,如果是工程工程師按照第58.2(a)規定作出的指示,則按第52條確定款額;
(c)關于一切其他費用和利潤,其金額按已支付的或應予支付實際價格的百分比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對該項暫定金額規定有比率時,即按承包人對該項目填寫的比計算,或者當沒有此項規定時,則按承包人在標書附件中填寫的、并在工程量清單中為此目的的某一專項中做出這種規定時加以重復填寫的比率計算。
對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證書
59.5 在根據第60條分發任何包括關于任何指定的分包人已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任何支付證書之前,工程師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證明、證明以前的證書包括的該指定的分包人的有關工作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所有費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償清。如果承包人未提供上述證明,除非承包人:
(a)以書面材料使工程師同意他有正當的理由扣留或拒絕支付該項款額,并
(b)向工程師提交合理的證明,證明他已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該指定的分包人。否則雇主有權根據工程師的證明,直接向指定的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內已規定的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項,但扣除保留金。并以沖帳形式從雇主應付給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將雇主支付的上述金額扣回。但是,凡在工程師已確認雇主已如上述規定直接付款的情況下,工程師在發給承包人的任何其他證書時,應從該證書的支付款額中扣除上述由雇主直接付款的金額,但不應拒發或拖延按合同條款規定應發的證書。
證書和支付
月報表
60.1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按工程師可隨時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師提交一式6份報表,每份均由工程師按第15.1款規定批準的承包人代表簽字,報表說明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在月末得到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項:
(a)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價值;
(b)在工程量清單中的任何其他細目,包括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計日工等細目在內;
(c)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發標面值的百分比(如投標書附件中所注明的),和承包人為裝到永久工程而運到現場但尚未裝到永久工程之內的設備發票值的百分比;
(d)按第70條進行的調整;
(e)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額。
月支付
60.2 工程師應在接到上述報表28天內向雇主證明他認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有關付款金額,但應扣除:
(a)第一,要受保留金的限制,該保留金是用投標書附錄中的保留金百分比乘以根據60.1(a)(b)(c)(d)付予承包人的款額,直到如此算出的保留金額達到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保留金限額;并且
(b)第二,第47條規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應付給雇主的任何金額。但是,如果該金額經保留和扣除后少于投標書附件內列明的其中支付證書的最低額,則工程師可不根據本款簽署支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