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剝開和開孔
38.2 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任何時候發出的指令,剝開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在其內部或其內部開孔,并負責使該部分恢復原狀。如果該部分已經根據第38.1款要求已予覆蓋或振蕩,并經查明,其施工被認為符合合同規定,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后,應確定剝開或在其內部或貫穿其內部開孔以及恢復原狀的費用,并應將此費用加到合同價格上,然后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并呈交對下述事項給雇主一份副本。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運
39.1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述事項發出指令
(a)根據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 任何材料或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設備取代;以及
(e)盡管先前已經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已在預期中支付,但工程師認為由于:
(i)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
(ii)承包人的設計或承包人負責的設計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予以拆除,并徹底地重新施工。
承包人不執行指令的違約
39.2 如果承包人一方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如果在指令中沒有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不執行上述指令而違約,則雇主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助全部費用,由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后確定,應由雇主向承包人收回,或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并呈交給雇主一份副本。
暫時停工
工程的暫時停工
40.1 一旦工程師有指令,承包人應按照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時停止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的保護本工程或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任何工程部分,并保障其安全。除了下述暫時停工外,其他情況下應按第40.2款辦理: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b)由于承包人一方某種失誤或違約導致的,或承包人應對其負責的必要的暫時停工;
(c)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停工;
(d)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了本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不包括工程師或雇主的任何行為或失誤所引起的,或第20.4款規定的任何一種風險而引起的)。
暫時停工后工程師的決定
40.2 凡經40.1款的情況并按照該款的情況并按照該款的規定執行時,工程師應在與雇主承包人適當協商后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44條規定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權力;
(b)將由于此類暫時停工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額加到合同價格上。
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呈交給雇主一份副本。
暫時停工持續84天以上
40.3 如果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令暫停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并且在自暫時停工之日起的84天以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如果此種暫時停工不屬于第40.1款的(a)、(b)、(c)或(d)所規定的情況,則承包人可向工程師書面通知:要求自接到該通知后28天內準許對已經暫停的工程或本工程任何部分繼續施工。如果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是承包人可以(但非必須如此)決定對此暫停作出如下選擇,即把僅影響本工程一部分的停工按照第51條規定將該部分工程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工程師,或者,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可根據第69.1款的規定將此暫停視為雇主違約事件,并根據合同終止其被雇用,此時應執行第69.2和69.3款的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