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缺陷修復的費用
49.3 如果工程師認為第49.2款(b)所指的全部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
(a)所用的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b)承包人負責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在設計中有失誤;
(c)承包人一方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對承包人一方明確或隱含地規定的任何義務。
則所有此類工作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如果工程師認為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則現應根據第52條確定合同價格的增加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呈交給雇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未能報告指令
49.4 如果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執行上述指令,則雇主有權雇用他人從事該工作,并會給報酬。如果工程師認為該項工作根據合同應是由承包人自費進行的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的費用,經與雇主和承包人協商后由工程師決定,由雇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雇主從其應付給承包人的、或可能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將此事通知承包人,并呈交給雇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的調查
50.1 如果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前的任何時間,在本工程中出現任何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則工程師可以通知承包人,給雇主一份副本,在工程師指導下調查上述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則工程師可以通知承包人,給雇主一份副本,在工程師指導下調查上述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的原因。如果上述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不屬于合同項下承包人的責任,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人適當協商后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到合同價格上,并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呈交給雇主一份副本。如果根據合同,上述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是屬于承包人的責任,則上述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根據第49條規定自費修復上述缺陷、缺損或其他不合格之處。
變更、增加和取消
變更
51.1 如果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任何變更,并為此目的或根據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理由有權指令承包人,而承包人則應根據工程師的指令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數量;
(b)取消任何上述工程(但被取消的工程是由雇主或其他承包人實施的除外);
(c)改變任何上述工程的性質、質量或種類;
(d)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完成本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f)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方式的任何規定順序或時間安排。
任何上述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是所有這類變更(如果有)的結果應該根據第52條規定進行估價。但是,如果發出本工程的變更令是因承包人違約、承包人違反合同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則這種違約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