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從刑事被害人的發(fā)展歷史到理論依據,并結合我國國情,分析我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現(xiàn)狀:第一,制度空白,目前我國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沒有出現(xiàn)明確的規(guī)定。第二,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法得到賠償?shù)那闆r大量存在。第三,對設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我國司法、學術界通過召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研討會,呼吁國家應該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以確保刑事被害人的合格權益。
建立國家補償被害人制度是保障被害人基本生存條件的客觀需要。在刑事訴訟過程被害人常常遇到因為加害人的經濟能力無力賠償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的情況。有些被害人是從附帶的民事訴訟和社會救助中得到一定的補償。但是,一般情況下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巨大而持久的。有些被害人因治療傷病花費大、被致殘喪失獨立生活的能力等情況而造成生活相當困難,加害入的賠償和社會的救助只能緩解被害入及其家屬的一時之需,并不能長久保障被害人的生活。因此,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說,由國家給予被害人一定的補償是必要的。如果被害人生活難于維持并且又不能從加害人和國家得到必要的賠償和補償,被害人很可能會對生活喪失信心,這種心理一旦達到一定程度,被害人將會做出各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徹底地由一個被害人轉化成一個新的犯罪者,從而形成一個惡性的犯罪循環(huán)。長此以往,這支龐大的、不能通過法律手段獲得自己為犯罪所害而造成的損失的隊伍,勢必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喪失信心。這部分人很有可能會形成一股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甚至會轉化為一支潛在的犯罪大軍。從這個角度來說,建立我國的國家補償被害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康數(shù)華在《犯罪學通論》中指出德國犯罪學家汗斯•亨梯在《論犯罪者與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一文中,提出了“犯罪者與被害者的關系是一種動態(tài)關系,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角色可以發(fā)生轉化。”筆者同意此種觀點,如果被害人(包括一定范圍的近親屬)在受害以后,沒有獲得公正待遇或充分、合理的賠償,就會對司法正義失去信心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國家對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正是通過對被害人的物質補償,可以防止和避免其向犯罪人轉化,達到控制犯罪總量的目的。 郭建安在《犯罪被害人學》中說“刑事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門人’,有90%的案件是通過被害人的報警而進入刑事訴訟的。”被害人的報案或控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來源之一,而且他/她作為直接受害者,對查清案情、審結案件具有重要意義。如果被害人因為擔心犯罪人入獄后,其損害賠償無法實現(xiàn),就會選擇私了,不愿訴諸法律。而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一情況的發(fā)生,有利于被害人積極揭露犯罪行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開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
三、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相關問題
關于賠償原則問題,周欣,袁榮林在《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初探》中提出以下幾種原則: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應當由犯罪人為其破壞性行為付出代價,即令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并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以便在恢復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狀態(tài)同時彌補其經濟上的損失。第二,適當補償原則,由于犯罪的性質和侵害的對象不同,被害人遭受傷害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被害人能從犯罪人得到一定的賠償,有的能獲得社會方面的救濟,但大多數(shù)被害人的損害不能從這些途徑得到彌補。在這種復雜的現(xiàn)實狀況下,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就必須從實際出發(f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那些最需要補償?shù)谋缓θ藘?yōu)先給予補償。第三,及時補償原則,被害人受害后通常處于經濟上的窘境,迫切希望能得到經濟上的幫助,同時,也是為了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害,被害人提出國家補償申請后,補償決定部門應及時、迅速地作出決定,不得無故拖延。筆者同意適當補償原則,我國應該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堅持以賠償為主,補償為輔的原則。刑事被害人在申請補償時,已經通過其他渠道或途徑如社會捐助、社會救濟獲得了相關的資助,能夠保障其正常生活時,就不應當納入國家補償?shù)姆秶悦庵貜唾r償;對于因遭犯罪行為侵害而又未從其他渠道獲得資助,或者即使獲得過相關資助但還是陷于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就應當納入國家補償?shù)姆秶蛊渖钸_到當?shù)刈畹蜕畹拙,體現(xiàn)出社會人道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