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論文文獻綜述
在刑法的理論研究中,舊派與新派是互為對立的兩個流派。其實,舊派與新派的對立,在一定意義上表現為人權保障與社會保護的兩個機能之爭。從根本上來說,這是一種刑法的價值之爭。舊派以自然法學為基礎,建立在個體人的認識之上,強調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新派以社會法學為基礎,建立在社會人的認識之上,強調刑法的社會保障機能。換言之,造成這兩個流派之間的區別,主要是因為他們之間的出發點與視角不一致,在某些具體問題上兩者形成針鋒相對之勢。
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和內涵十分豐富,它既包括了西方古典刑法學家的學說,也包括了現當代刑法理論家的思想與觀點。英國哲學家洛克認為,人們原本生活在自然狀態中,在這種狀態之下,人與人之間的生活是自由平等的關系。根據自然法,他們享有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同時也不能侵犯他人的這些權利。但每個人的這種權利都有可能受到他人的侵犯,因此,就需要制定一定的法律規范來保障他們享有的各種權利。這就為罪刑法定原則提供了根本的思想理論基礎。孟德斯鳩首倡三權分立,使其各自行使自己的權力。這樣,不僅限制了法官隨意解釋法律,避免法官的擅斷,同時也保障了人權自由,為罪刑法定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費爾巴哈則認為,刑法應該具備確定性和絕對性,既有利于起到一般威嚇心理的強制作用,還使刑法作到有罪必罰,具有權威性。只有罪行法定才能做到這兩點。
從上述罪刑法定原則的產生背景及價值內涵來分析,在刑事立法中確定罪刑法定原則應具有以下價值:第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應限制社會本位和權利本位的價值取向。作為法制國家,法律的發動與適用都應遵守嚴格的程序,不能任意行使,特別是對以暴力機關作為后盾的國家司法機關,要更嚴格限制其權力的行使。第二、其基本內涵體現了刑法對人權的尊重,人權作為人的自然權利,應該廣泛而充分地享有。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基本原則的確定,使人權等到有效的保障。第三、其基本內涵還具有保護社會的價值思想。人的社會活動必須遵循一定的秩序,而秩序意味著根據一些規則來調整沖突,這就是法律得以導入社會生活的原因。如果對自身行為的不可預見就影響到人們的社會生活,由此會導致對法律、對社會的不信任。所以,罪刑法定的確立能起到一種導向的作用,指導人們的行為和方式,從而保護了社會。
綜上所述,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無論從絕對意義上的理解,還是從相對意義上的理解,其最直接的、最核心的基本內涵在于保障人權、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濫用和保護社會的價值功能,因而從刑法本體結構的角度充分反映了刑法所應具有的公正價值觀和體現正義的價值底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