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論文文獻綜述
當然,除了學者針對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所作的大量研究之外,XX年以來,山東、浙江、四川、上海、福建等地已對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進行了初步的探索,并為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實踐經驗;XX年中國刑事法治網《法院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體系彰顯人文關懷》的報道呼吁針對現行犯罪人賠償難以執行、
社會規范尚不規范的情況下設立刑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對被害人給予經濟撫慰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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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學[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第257~309頁.
[2] 趙國玲. 犯罪被害人補償:國際最新動態和國內制度構建[j]. 人民檢察,,(9):第10~12頁.
[3] 趙可. 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構想[j]. 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院學報,200,(6):10~12.
濟救助。
在社會救助方面,湯嘯天通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一文為構建被害人救助制度提出了五項基本原則:即弘揚正義的原則;救助與損害相適應的原則;有條件獲得救助的原則;以賠償為主、救助為輔的原則以及政府為主、多方援助的原則[1]。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湯嘯天強調應當將社會救助的理念引入到司法救助中去,他認為,適合我國實際的社會救助體系應該是以政府救濟為主,以社會互助為補充,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民政補助、司法救助、醫療救援、慈善捐助、臨時救濟等制度為配套的法制化體系。湯嘯天關于社會救助體系的設想比較符合我國的現實國情,不足的是,這個設想并沒有對各種制度的體系結構和層次順序作任何說明。
XX年田思源通過《論犯罪被害人的社會支援》一文闡明了我國犯罪被害人的社會支援活動開展薄弱的原因:即國家被害人法政策的誤區;公民的被害恢復等被害人的權利救濟意識的淡薄;國家經濟發展和公民生活水平的不發達以及志愿者活動意識和習慣的淡薄[2]。田思源認為,目前我國對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只是一種對“弱者集團的交叉保護”,他強調,開展犯罪被害人的救濟與保護工作緊靠國家的力量是不夠的,它需要依賴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田思源看來,只有在國家觀念改變和經費、志愿者問題等制約條件有效消減的基礎上,在半民半官的犯罪被害人社會支援體系正常運作的前提下,我國犯罪被害人的社會支援活動才能有效展開;但是他并沒有就與犯罪被害人的社會支援活動有關的問題進行細節性的論述,被害人社會支援體系的框架太過空洞。
XX年,蔡國芹在《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之論綱》一文中就在我國設立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保障機制提出了幾點構想,建議從立法、社會援助的主體、機構的地位和性質、援助的方式和內容以及援助程序與刑事訴訟司法程序幾個方面構建我國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保障機制[3]。在她看來,充分把握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
一般特性和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法理價值,理性對待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國際人權規范和域外范例,才能在國際經驗和國內現實的基礎上合理構建我國刑事被害人獲得社會援助的保障機制。該文為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其提出的保障機制對設立具體的救助制度有較大的指引作用,可惜的是,她提出的保障機制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