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論文文獻綜述
XX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三)》對洗錢罪作了進一步修改,將恐怖活動犯罪納入洗錢罪上游犯罪當中,同時對于單位犯罪的,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法定刑。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XX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再次對洗錢罪作出修改,將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納入洗錢罪上游犯罪。將“協助將財產轉換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修改為“協助將財產轉換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以適應打擊洗錢犯罪的發展需要。
XX年11月31日 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對反洗錢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以及法律責任分別作了相關法律規定。
比對各國反洗錢立法可以看出,我國洗錢立法存在諸多問題,如缺乏相關罪名,對金融機構等反洗錢相關部門制約不夠;上游犯罪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同國際間進行司法協助;對于洗錢罪的主觀方面要求為“明知”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對洗錢罪的處罰力度過低,不足以打擊其越來越猖獗的局勢等。我將在論文中提出一些自己解決這些問題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