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代幣卡論文文獻綜述
第一,盜竊罪的既未遂理論應該立足與盜竊行為人,刑法規定區分既遂與未遂的總標準是犯罪得逞與否,得逞與未得逞都是相對于行為人而言的。
第二,區分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科學標準在于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備性。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齊備的主觀標志就是行為人達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客觀標志就是秘密竊取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行為人非法控制公私財物的結果。只有控制說才能滿足主觀與客觀這兩個方面的要件。
第三,即使側重于刑法對財物合法持有人權利的保護機能,側重于被害人是否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角度,也不會與控制說沖突。
不過也有少部分學者贊同失控說,如四川大學的鄧北燕在其碩士論文《論盜竊罪既遂的標準》中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盜竊犯罪是對占有權的侵犯,首先是對占有權即控制權的侵犯。劃分盜竊既遂與未遂不能以盜竊犯是否獲得財物所有權為標志,而應以盜竊犯罪的受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占有權即控制為標準。
第二、因為刑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說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
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盜竊罪是結果犯,應以給公私財物占有權造成直接損害結果為構成要件齊備的標志。所有權的損害結果表現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財物因被盜竊而脫離了其實際控制,一般而言,也意味著被盜財物已被行為人控制,二者是一致的。因此,從對客體的損害著眼,以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對被盜財物的控制作為既遂的標準,符合盜竊罪既遂的本質特征。至于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另外,盜竊罪的既遂是危害結果的發生與犯罪目的的實現兩者的統一,而不以“非法占有”之目的的實現為必要。
比較上述各家觀點后,實際上就是控制說與失控說的爭議。控制說與失控說對于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備之所以產生認識分歧,正是由于對盜竊罪法定危害結果這個具體標志的理解不同。失控說認為,盜竊罪法定危害結果是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因而只要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盜竊罪法定危害結果即已發生,犯罪構成要件達到齊備,既遂形成。控制說則認為,盜竊罪法定危害結果是盜竊行為人對財物的非法占有(控制),只有當行為人控制財物時,盜竊罪的法定危害結果才發生。關于這兩種標準,理論界雖各有爭議,但相對控制說而言,筆者認為失控說將盜竊罪法定危害結果定位為失主失去對財產的控制,在保護被害人方面具有優勢,在司法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如前所述,代幣卡只是代幣購物憑證,其本身并不具有財產性質,對代幣卡的取得和喪失并不必然的反映出財產權的取得與喪失,而只是反映取得與喪失該財產的一種可能性。竊取到了代幣卡,意味著該卡上所示金額等值的貨品(或服務)的支配權發生了轉移,但這種支配權的轉移只是在形式上發生了轉移,盜竊行為人要真正對這些貨品(或服務)實際控制,還要自己或者通過他人到指定地點購買該貨品(或服務)后才能行使支配權。所以運用失控說理論即能側重于刑法對財物合法持有人權利的保護機能,又能對盜竊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作出合理定性和公正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