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寫作規范評述
還應當看到,目前規范中尚有一些疏漏。有的公告日漸“走紅”,卻缺乏具體的規范。比如,現今拍賣公告滲透到人們的經濟和文化生活之中,卻帶有明顯的廣告化痕跡,勢必影響該文種的莊重性。主要原因在于寫作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等為依據,缺乏拍賣公告“處理規則”或者“寫作指南”等最直接的規范。另外,有的規定未盡一致,即使有明文規定有時實際操作也與之相悖。例如,出于同一制作主體,《中國人民銀行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命令(令)適用于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發布金融規章”,卻用公告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第25號》)等金融規章,類似的疏忽應當避免。
三、規定
規定是規范的核心,要力求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
這里擇要評析如下:其一,類型。公告有通用、專用兩大類型。通用型泛指人大、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文中的一般公告,有關規范對此分別作了規定,如“公告適用于發布法律、地方性法規及其他重要事項”(《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專用型則專指某些特定事項(多是法定事項)的公告,如專利公告、行政許可公告,互聯網電子公告等。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專業化,其類型不斷增多,對此規定將更加細密。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有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等。其二,事項。有關規范對公告必須載明與不宜寫入的事項作了規定。如《山東省國稅系統稅收違法案件公告實施辦法》規定,稅收違法案件公告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和基本案情,主要違法事實、證據,案件性質、當事人的態度和違法行為的后果,適用稅收法律、法規依據,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結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情況及結果,案件執行方式、期限和結果,履行行政復議、訴訟程序情況,發布公告的國稅機關名稱和日期;不得泄露與稅務違法行為無關的當事人情況和案件的調查審理過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其三,格式。目前公告的格式有常規式和樣本式兩種。前者屬于公文的通用格式,已有多個辦法、標準,被廣泛使用;后者多用于法定事項公告,項目齊全,布局合理、便于操作,如《氣象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樣本》、《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文本(試行)》中的行政許可聽證公告樣本以及《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及債務重組公告格式指引》等。采用常規式、推行樣本式都有助于公告格式的規范化,寫作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恰當選用。其四,表達。許多規范對提出相關要求,如“公告字句要通達簡練,正確引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稅務違法行為名稱及相關條文,不得以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代替公告”(《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其五,發布。有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法院公告刊登辦法》就是專門為公告發布而制定的規章。大體說來,在時間上,一些規范對提前發布、同時發布、延遲發布三種時限作了規定,如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在形式上,也明確了專用媒體、指定媒體、—般新聞媒體、實地發布等不同情形,如專利公告登載于國務院專利局出版的《專利公報》,并在“中國專利網”上發布;在次數上,針對特殊情況作出專門規定,如:“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欠稅公告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