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代公文沿革概述
唐宋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頂峰,典章之物,粲然大備,表現在公牘上,更是品目繁多。唐代僅行下之“王言”,即有七種,其中“敕”占四類(發敕、敕旨、敕書、敕牒)。按《六典》,行下文書有六種:制、敕、冊、令、教、符;行上文書也有六種:表、狀、牘、啟、辭、牒;諸司相質問,行文有三種:關、移、刺。其中辭、牒、關、刺為唐代所特有,實際上還不止于此,但己足以說明公牘體制之紛繁了。唐代帝王擅公牘者,首推太宗,文武兼資,所為詔令醇雅可誦。名臣如開元之姚、宋,大歷之陸贄、令狐楚,元和之韓、柳,皆以兼擅公牘著名,尤其是韓愈文章以復古為宗旨,所為表狀,亦超邁時流,“一言而為天下法”的贊語,也可以其公牘當之。
唐代重視文牘,也表現為貢舉有明法科,考四項內容:身(體貌豐偉),言(言詞辯正),書(楷法秀美),判(文理優長)。同時,公牘講究書法,顏真卿的叔父顏元孫用“干祿字書”(做官須知的文牘書體),把公牘用字按四聲分類,每字分正、俗、通三體,以為書判章表之用。但是,以判優劣為選吏標準的做法,由于判詞必須以四六文寫作,追求詞藻,以致產生了不少有能力的官吏順短于詞判而不能褒升的弊病。由于遷轉甚滯,文人多攀附藩鎮,請求辟舉,當時選官的制度內重外輕,這就給了不拘行檢者一條捷徑,所以晚唐的幕府,也就很濫,中樞不得不限制外藩薦舉非,有官銜者不得錄用。
唐代行文下區別甚嚴。《唐律》規定:應言上而不言下,不應言上而言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應行應下而不行下及不應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
五代文牘體制,沿襲唐人,士大夫生于干戈殺伐這際,有筆札才思的人,甚至不能茍全性命。因為武夫出身的割據者,識字不多,幕府文人又好舞文弄墨,所以難免惹禍。當時牛希濟看到這一點,寫了《表章論》,他認為公牘要“直指是非,必然明白”,人主并不是都能“奧學深文”,有時對深文“覽之茫然”,必然要詢問左右,倘或有人故意“改易文意”,要使皇帝“逆鱗發怒”,是毫不費難的。他規勸執筆的人:“但真于理”,為什么一定要寫那些“幽僻文繁”的奏章呢?《也載周太祖即位時,詔文武官:凡是有益國利民之術的,都可以寫出奏對,但要直截了當,不要玩詞藻。這些見解,都要求文牘淺近明白,可謂切中時弊。
宋代因從五代戰亂中繼承了政權,州郡長官多為不識字的武夫擔任。宋人汪應辰《答張侍郎書》說:國初承五代殺伐之余,州郡官多付之武夫,有不識字而以仆從代書判者,其違法貪枉的情形可以想見。又據張舜民《畫墁集.與石司理書》中所說,歐陽修被貶到夷陵,想讀《史記》、《漢書》、無處可借,沒法消遣,就到庫房去看檔案,發現許多陳舊公牘中被錯判的案件不可勝數。
宋代公牘體制在漢唐制度的基礎上,也有一些變化。如誥命、御札、敕榜、故牒、公牒、呈狀、申狀、笞子諸體的創設,比前代更細了。同時,由于宋朝一批散文大師如歐陽修、王安石、蘇東坡等繼唐代的古文運動,反對六朝駢儷文風,多少也影響到公牘,上自制誥,下至賤啟等一直為四六文統治的領域,盡管還沒有徹底打破,甚至大師們自己有時也喜歡在公牘面貌發生了較大變化。不過由此也帶來了宋人書牘,也在所不免。從文字上講,北宋繁于唐人,而南宋又繁于北宋,這大概和后來大為發展的理學長于辯微析奧有關系,但也有其淺顯易懂的好處。如朱熹知南康軍任內寫的大量救茺、勸農以及曉諭逃移民戶的榜文(布告),體恤民情,言辭懇切,明白易懂,不失為宋代公牘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