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
2.推遲通知
在賣方認為有權按本合同宣布推遲交船時,賣方應在推遲發(fā)生之日起七(7)天內以電傳并以書面確認的方式通知買方推遲的日期和原因。
同樣,此類推遲結束后七(7)天內,賣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買方推遲的終止時間,并確定由于此項延遲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遲日期。買方在收到該通知后三十(30)天內未能對賣方要求推遲交船作出反應,則被視為買方放棄反對推遲的權利。
3.超時推遲而取消合同的權利
如果所有允許推遲和非允許推遲的累計時間達到或超過( )天,但不包括第十三條所述的由于仲裁或買方違約或買方供應品延付引起的推遲,也不包括第五、六、十一和十二條中允許的延長或推遲交船的日期,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根據(jù)本條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規(guī)定,以電傳方式通知賣方取消本合同,該取消通知需經(jīng)書面確認。賣方可在上述累計推遲時間之后的任何時候書面要求買方作出選擇,這時買方在收到該要求后三十天內通知賣方其取消意圖,或同意將交船日期延長至雙方同意的日期,在此雙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再發(fā)生本合同規(guī)定的推遲而引起取消,買方仍有權按上述有關條款取消合同。
4.允許推遲的定義
由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原因導致的推遲,但不包括本合同條款所允許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長應理解為(并在此稱為)允許推遲,并區(qū)別于按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需調整船價的非允許推遲。
第九章 質量保證
1.材料和工藝的保證
在賣方將本船交付給買方后12個月內,賣方保證對本船、其船體、機械設備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賣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制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設備(但由買方或以買方名義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發(fā)生因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和/或制作工藝錯誤引起的缺陷承擔責任。
2.缺陷的通知
買方發(fā)現(xiàn)屬于本保證范圍內據(jù)以索賠的缺陷或偏差后,應立即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在買方的書面通知中應詳細說明缺陷的性質和由此引起損壞的程度。賣方在保證期到期后三十天內未收到缺陷通知,賣方對保證期到期之前發(fā)現(xiàn)的缺陷不承擔義務。在保證期到后三十天內應電傳通知發(fā)生的缺陷,需要說明缺陷的性質和損壞的程度,則隨后的索賠視為符合要求。
3.缺陷的修復
賣方應自行對本條所保證的本船或設備的任何部分所發(fā)生的缺陷進行必要的修復和/或更換。這些修復和/或更換應由賣方完成。
但是,如果賣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賣方的更換材料、部件的運輸將影響或推遲本船運行,那么在此情況下,買方可自行選擇在其他地方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換,但買方無論如何應首先盡快地用書面通知或書面確認的電傳,告知買方將要修理的時間和地點。如果本船及其運行沒有推遲,其運行未受損害,賣方有權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級社代表,核實買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質和范圍。在此情況下,賣方在檢驗結束后,應迅速用電傳通知買方,承認或拒絕這類缺陷屬其擔保提供范圍。在一般情況下,隨后指派的保證工程師,將代表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