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
試航路線由賣方確定,試航應在配備有速度測定設施的試航水域內進行。
(2)為滿足規格書規定的試航條件,賣方應為本船提供所需的水、燃油和油脂,買方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雙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均應符合主機技術規格書的要求。在試航和試驗期間所消耗的水、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和油脂類費用由賣方承擔。
3.試航載重吃水
買方根據本條第二款(2)規定提供試航所需供應品外,賣方應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試航所需的備品,使本船達到規格書規定的試航載重吃水所需的壓載(淡水、海水或其他規定的壓載物)由賣方付費。
4.驗收或拒驗的方法
(1)當賣方通知本船試航結束時,買方或買方的監造師應在此之后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并用書面確認方式通知賣方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2)但,若試航結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設備不符合本合同規格書要求,賣方應會同監造師檢查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進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進行試航,買方不承擔額外費用。當賣方通知這些修改和/或重新試航完成時,買方應在此六(6)個工作日內根據賣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后和/或重新試航的情況以電傳并以書面確認的方式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3)如果買方未能在上述(1)和(2)款規定的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并以書面確認接受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買方應被視為已接受本船。
(4)本合同雙方若對本船試航、試驗的結果產生任何分歧、則應按地十三條規定的仲裁辦法予以解決。
(5)買方不能因試航和/或進一步試航后有保留意見或備注而拒絕接受本船。賣方必須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類修改(如果這些修改被賣方接受)。
5.剩余消耗品的處置
在買方接船時,本船還剩有賣方為試航提供的燃油、淡水或其他消耗品,買方同意以交船港的現行市場價向賣方購買上述物品,買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3(5)和4(5)規定付款。
買方應自費為試航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買方將以原價償還上述試航實際消耗的潤滑油和液壓油,賣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3(6)和4(6)規定付款。
6.驗收的有效性
按上述規定,只要本船符合本合同和說明書,買方以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接船應為最終的和有約束力。如果賣方符合下述其他條款規定的全部程序交船,買方不得拒絕賣方正式提交本船的要求。
第七條 交船
1.時間和地點
根據本合同第六條規定完成試航(或可能的重新試航)并為買方接受后,按技術說明書要求,本船將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之前在安全系泊狀態下由賣方在賣方船廠連同所有入級證書和法定證書交給買方,如果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許可的原因延遲交船,上述日期可予以順延。
上述日期或按合同條款延遲的交船日期稱之為'交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