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
(2)全損
若本船認定為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則賣方應當:
(i)根據合同雙方協議,按本合同條款繼續建造。在此情況下,按前述保險單所得保險賠償應用于重新建造和/或修理本船損壞部分和/或重新配備買方供應品,而不向買方加帳。但是合同雙方須首先書面同意因重建工作實際需要,交船日期合理順延及包括合同價格在內的合同其他條款的調整。
(ii)如果出于各種原因,合同雙方未能對上述事項達成協議時,賣方應立即不計利息地向買方退還買方按本合同已向賣方支付的所有分期付款以及買方船上供應品保險賠償金額,至此本合同被視為已取消,合同各方對他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到此終止。
在收到有關本船實際或推定全損的電傳通知后三十(30)天內,買方應根據本款內容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對此是否同意,若買方未對賣方作出此類通知,則將視為買方對此不同意。本合同將視為被取消和解除,買方獲前述退款,且應適用本條條文。
3.賣方保險責任的終止
賣方對本船的保險責任在本船交付和為買方接受時即告停止和結束。
第十三條 爭議和仲裁
1.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交船期的變更
若就交船的爭議問題提請仲裁時,賣方無權延長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買方也無權在規定的交船日期或賣方新定交船日期推遲接收本船。如果出于仲裁而影響本船建造,賣方可以延長第七條所定的交船日期,仲裁裁決應包括允許推延交船日期的期限。
第十四條 轉讓權
合同雙方都不得將本合同轉讓給其他個人、商號、公司、或法人團體,除非事先征得雙方同意。
第十五條 稅務和關稅
1.稅務
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中國境內的稅務,如果有,包括印花稅(如果有的話)應由賣方負擔。賣方在中國境內或其他地方獲得的用于建造本船的設備或裝備,其稅務和/或關稅應由賣方負擔。
2.關稅
根據合同/或說明書條款將要或可能由買方從國外提供安裝到本船的材料和設備以及由買方從國外提供本船航行用的備件、食品、物資在中國境內征收的關稅以及出口本船或其部件、設備的出口關稅費用(如果有),應由賣方向買方補償并保證買方利益不受損害。
除上述的稅務和關稅外,其他的稅務和關稅,如果有,應有買方負擔。
第十六條 專利、商標和版權
本船的機器和設備可能印有專利號、商標和廠商名稱。賣方應保證買方不受專利責任或各種性質與種類的專利侵權的索賠,其中包括履行本合同用于本船的已獲專利或可獲專利的發明而支出的費用,也包括可能有的訴訟費用和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