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
2、送達--“六聯”互動。信訪辦將填寫好的《重點信訪案件責任通知書》送承辦部門的分管領導及組織辦公室、黨政辦公室、秘書辦公室、信訪當事人各1份,信訪辦存檔一份。
3、處理--歸口辦理。承辦部門接到《重點信訪案件責任通知書》后,要在規定時限內(30天,自收到《重點信訪案件責任通知書》之日算起)將問題處結,若在規定時限內不能結案,必須向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申請延期結案并向信訪人說明情況。信訪辦要隨時掌握信訪問題處理進度,以便答復信訪人咨詢。處理間或處結后若再發生越級訪,承辦部門負責人應協助信訪辦到現場將上訪人勸返。
4、回復--解難釋惑。承辦部門將案件處結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填發《信訪問題答復意見書》,信訪辦做好信訪案件回訪工作,分別送達組織辦、黨政辦、秘書辦、信訪辦和信訪當事人。回復對象、范圍和內容可根據案情,經鎮委穩定線分管領導同意后進行調整。
5、掛牌督辦。信訪辦設立“重點信訪案件掛牌督辦專欄”,自《重點信訪案件責任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對承辦部門進行掛牌督辦,何時處結何時摘牌。
(三)信訪問題聯席會議制度
經常召開與社會穩定密切相關的鎮直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分析全鎮的穩定形勢,消除穩定隱患,把苗頭性、傾向性上訪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對疑難復雜、難以處理的重大信訪案件,由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主持召開分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辦事處書記參加的信訪聯系協調會,集思廣益,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解決方案。
(四)信訪問題聽證會制度
經鎮各相關部門處理,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后當事人仍不服的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等實行聽證會制度,通過質詢、辯論、評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促進問題的徹底解決。
四、保障機制
1、信息排查制度。鎮綜治辦每周一次召開各辦事處信訪代理員例會。收集矛盾糾紛信息,調度穩定問題調處情況。通過分析形勢,掌握信訪動向,排查疑難案件,制定出預防和接待工作預案,力爭把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之中。
2、重大信訪案件聯席會議制度和聽證會制度。對影響全鎮穩定工作的信訪案件和涉及多個部門的重大疑難信訪案件,黨委政府召開聯席
會議及聽證會,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解決措施。
3、通報制度。一是由綜治辦將各辦事處一周來的矛盾糾紛排查情況予以匯總,以《繡惠綜治》的形式進行通報。二是對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不力而造成矛盾激化,發生群眾越級上訪的相關部門或個人,在全鎮范圍內通報;三是對首問負責制執行不到位,對信訪人冷、硬、損、態度野蠻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部門或個人進行通報。
4、掛牌督辦制度。設立“信訪案件掛牌督辦專欄”,對承辦單位進行掛牌督辦,公開信訪案件分管領導及部門負責人,何時處結何時摘牌,努力提高信訪案件辦結率和辦結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