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出租協議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該住宅用途的(如用作倉儲);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該住宅轉租或轉借給第三人的;
4)乙方有嚴重損壞、破壞該住宅內甲方財產的情況;
5)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拖欠房租和/或其他相關費用十天以上時;
6)乙方拒絕甲方對該住宅進行檢查和/或有證據證明乙方存在重大違約嫌疑時;
7)乙方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導致周邊居民向甲方反映時;
第十二條:不論任何原因終止本《協議》時,乙方均應無條件于本《協議》終止日或者提前清場(搞好衛生)退出該住宅,但“住宅綜合保證金”將在本期水、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清算后多退少補。若乙方拖延清場時間的,每延后一天,甲方將在“住宅綜合保證金”內扣除
50元用于補償損失,超過一周仍未清場的,甲方有權采取強制清場,因強制清場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因強制清場而導致乙方相關財產受損或者滅失,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有效期為:~年6月2日——~年6月1日;到期后可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附件:清單》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共同生效。本《協議》一經甲、乙雙方簽字,即為生效;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費用,均以甲方出具的《收據》為準;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基于本《協議》產生的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該住宅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字:
簽字時間:~年6月日
乙方簽字:
簽字時間:~年6月日
附件:新村5幢205室室內設施、設備及物品交接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