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抗訴申請書
證據“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與“煤炭化驗單”。首先,“煤炭化驗單”的日期為2011年9月29日,欲證明煤炭符合質量標準,在一審和二審中淮北市東南汽車運輸公司聲稱沒必要告訴對方,檢驗結果不告訴合同方,其檢驗的意義何在。其次,“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2011年10月10日及10月3日表明煤炭質量不合格,合同書中約定:“當收貨方港口對煤炭驗收質量有異議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應將此煤炭單獨堆放并在收到煤炭48小時內通知供貨方。供貨方應在48小時內派員共同抽樣送達徐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復驗并以此數據作為最終的結算依據。否則視為無異議。”我方在沒有收到貨物的情況下,知道貨物不符合要求且對方逾期不履行合同,在意識上完全善意的考慮到可能是對方質量不合格,等有合格的煤炭會給我方聯系。現對方把其作為證據,針對此證據發表以下看法。首先,合同中明確約定貨到港口對煤炭質量有異議,48小時內告知供貨方,我方最早對煤炭質量檢驗是在2011年10月3日,而“收款收據”日期為2011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即使我方知道貨物到港了,在沒有檢驗貨物是否符合要求前,忙著花運費聯系運輸公司把貨運回公司,且把貨物拉回來后時隔一天再去檢驗貨物是否符合要求,作為正常人是無法理解這一行為的,且在庭中對方主張的這一事實也沒有給出合理的說明。再退一步說,即使貨拉回公司了,2011年10月3日檢驗已不符合要求,超過48小時不通知供貨方,等一周后即10月10日再做一次檢驗,把不符合標準的貨物放在家中,等待承擔給付符合要求的貨物價款的責任,明顯是不合常理的。從上更顯然表明,公司乙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
證據“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收款收據”上的收款人簽名無法確定為何人,手機短信內容對本案任一事實都起不到證明的效力,該證據與本案不具關聯性。
綜上所述,公司乙提供的證據大部分不具合法性和證明力,且相互矛盾,無法證明其欲證明內容,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和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遵循證據規則,不尊重客觀事實,有法不依,作出公司甲償付公司乙貨款等的錯誤判決,明顯不當。故申請人申請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以維護法律及檢察機關應有的公正和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公司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