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大主任述職報告
為了推動全區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常委會還組織代表對全區重大項目進行了視察,對編制“十一五”規劃進行了調查和研討,聽取審議了區政府關于整頓海域使用秩序工作情況的報告,作出了關于同意區政府使用硬貸款的決定。常委會領導及相關工委的負責同志還積極參與了全區重大項目的跟蹤督辦及相關活動的籌劃和組織工作,為全區的經濟發展獻策出力。
常委會高度重視社會和諧和民生問題。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區政府關于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情況的報告,對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付出的努力給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繼續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切實措施攻破難點,提高參合率。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積極整改,使參合率由73%提高到了95%,并在省市召開的現場會上介紹了經驗。常委會主任會議還聽取了區政府關于就業再就業、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情況的報告,組織代表對區中小學生社會實踐基地,舊城區改造規劃,新開市場周邊環境整頓和區行政服務中心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視察,對促進相關工作的開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為了增強工作監督的實效性,常委會注意把對工作的監督與對人的監督緊密結合,認真開展對選舉和任命人員的述職評議工作。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了評議辦法,擴大了評議范圍,提高了評議質量,增強了評議實效。對8名區政府組成人員和2名檢察官進行了述職評議,促進了干部隊伍建設,推動了相關部門的工作。
三、以解決社會難點問題為著力點,深化了司法工作監督
近年來,法院執行難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難點問題。為了促進公正司法,維護社會穩定,常委會把評議法院執行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來抓。評議前,常委會組成調查組,對法院近幾年來的執行工作進行了全方位、深層次的調查。采取上下級人大聯動的形式,組織全區14個人大代表小組共同參與,接聽電話380余人次,征詢意見、建議80余條,下發測評表160余張,走訪案件當事人30余人,并集中審查了125個執行卷宗。評議中,常委會通過聽取區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的報告和人大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對執行難問題進行了“會診”,指出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作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要求區法院嚴格遵守執行程序,認真解決執行難問題,特別要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長期未執行案件,加大工作力度,盡快解決。評議后,常委會的相關工委對《決定》落實情況進行了督辦,并對法院整改情況進行了檢查。年末,常委會在聽取審議區法院關于執行工作整改情況報告和常委會相關工委檢查驗收報告的基礎上,對法院整改工作滿意程度進行了測評。區法院認真落實常委會的決定要求,強化執行人員培訓,規范工作程序,采取集中行動,下大氣力解決重點、難點案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
在重點對區法院執行工作進行評議的同時,常委會還對涉嫌違法、人民群眾和社會反映大的申訴控告案件,啟動了個案監督程序,并跟蹤督查。目前,11件督查的案件得到妥善解決,為當事人實現債權800余萬元。呈請市人大監督的案件中,市中院采納區人大常委會監督意見,其中一件啟動了再審程序,一件啟動了復查程序,為本轄區企業挽回經濟損失1200余萬元。根據市人大的統一部署,常委會還組織代表旁聽和評議區法院的庭審30余次,對規范庭審程序,維護司法公正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常委會認真貫徹《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全國人大信訪工作座談會精神,制定完善了受理及辦理制度,健全了工作機構,充實了工作人員,堅持了常委會主任會議定期聽取研究信訪和申訴控告工作制度。對重點信訪和申訴控告案件,由有關工委重點督辦、常委會領導親自過問,使其得到妥善解決,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一年來,共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和申訴控告1228人次,接聽投訴電話4200人次,受理申訴控告案件128件,辦結123件。
四、創造條件,建立機制,代表工作不斷改進
代表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基礎。一年來,常委會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轉發的《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以創造條件、建立機制為重點,不斷改進代表工作,努力提高代表履職能力,進一步發揮代表作用。
一是搞好代表培訓。常委會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及分層次培訓的辦法,對代表進行培訓。舉辦了全體代表參加的培訓班,講授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相關理論及人大業務知識。組織了培訓會,分別對代表小組組長和秘書進行了業務培訓。通過培訓進一步增強了代表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提高了代表的素質和履職能力。
二是保證和拓寬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常委會安排了80余名非職務代表列席常委會和參加常委會組織的“三查(察)”等項活動,組織近百名代表,參加了區委、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的有關活動,有效地拓展了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三是規范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常委會制定實施了《代表持證視察辦法》等規章制度,有11個代表小組,44名代表主動持證視察。各代表小組制定了全年活動計劃及相關工作制度,使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趨于正常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