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許經營合同
i.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全套運營體系;
ii.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或故意披露虛假信息;
iii.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加盟店開業前及經營過程中的培訓、技術指導義務;
iv.喪失商標或其他特許標識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v.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大量投訴并被主要媒體曝光,品牌形象和價值及企業商譽受到嚴重損害的;
vi.強行要求乙方接受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的貨物以外的其他貨物供應;
vii.累計_________次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或因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造成乙方重大損失;
viii.因生產或銷售的特許產品存在缺陷或嚴重質量問題,被質監部門處罰的;
ix.被指控為刑事犯罪;
x.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決定在通知到達乙方時生效: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未符合開業條件或未開業;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銷售或提供非特許產品或服務;
四、拒絕參加甲方組織的初始的或后續的培訓;
五、因管理和服務問題引起大量投訴或被主要媒體曝光批評,嚴重損害特許經營體系的商譽;
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合同;
七、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
八、故意向甲方陳述不完整的、錯誤的或誤導性的信息;
九、被指控為刑事犯罪;
十、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四十三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_________日內返還甲方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復制品。
第四十四條 除甲方接收外,乙方應甲方要求撤換營業地所有特許經營體系特有的內外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布局、家具、設備,或清除前述用品之上的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四十五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所有應付費用。
第四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盡快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事件發生的合理時間內,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證明。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部分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九條 聯系信息與送達
xi.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復及其他任何聯系,必須用書面形式,且采用掛號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條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掛號郵寄方式,在投郵后(以寄出的郵戳為準)第七日將被視為已送達另一方,如以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則于另一方簽收時視作已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