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集體實習就業協議書
第8條 實習生到甲方后需經過 60 日的學習培訓期,經考核通過后正式開始實習就業。
第9條 乙方需配合甲方的要求,安排實習生到相應的崗位進行實習。
第10條 乙方負責對其實習生進行教育和監督,并督促實習生遵守甲方的相關規定或制度,如有違反按甲方的相關規定和制度進行扣罰。
第11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或撤回在甲方工作的實習生。如乙方確需更換或撤離實習生,乙方需提前 15個 自然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未經甲方同意而撤離實習生,乙方須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損失。
第12條 實習生如2次以上違反甲方管理制度、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時,甲方可提前結束該實習生實習期退回乙方。
第四章 實習生待遇及權益保障
第13條 實習生在學習培訓期內,甲方按每天 元補貼。
第14條 實習生通過學習培訓期后,與甲方員工享受同崗同酬的薪資標準。
第15條 實習生的生活補貼及實習工資發放時間,與甲方員工一同執行。
第16條 實習生在甲方實習期間,食宿待遇按甲方員工的標準執行。
第17條 甲方為實習生購買團體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第18條 實習生畢業后,如符合甲方要求時可選擇直接到甲方辦理入職手續,作為甲方正式員工。
第19條 實習生在轉為甲方正式員工時,如有基層管理崗位、工程技術崗位、文職崗位空缺時,應優先從實習生中選拔適合人員予以任用。
第20條 實習生在實習期內發生重大人身傷害或突發疾病時,甲方提供臨時性人道主義急救措施,后續治療由乙方負責。前期產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及實習生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一致時,按相關司法機關判決結果執行。
第21條 實習生如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病史復發或無病史,但病因是來甲方實習期前就已存在的情況時,甲方提供臨時性人道主義急救措施,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后續治療由乙方負責。
第22條 實習生屬于在校學生,如發生懷孕情況,甲方可立即終止實習期,由乙方按校規處理。如導致實習生懷孕的男性是甲方員工,乙方有權報警處理,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
第五章 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第23條 實習生每天實習時間與甲方員工相同,甲方確保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安排符合勞動法及相關法法規之規定。
第24條 甲方確保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要求的勞動保護條件及工具。
第25條 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實習生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并指定專人作為實習指導;實習生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26條 實習生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以及甲方管理人員漠視實習生安全健康的管理行為。
第六章 協議的解除、終止、續訂
第27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甲乙雙方應互相配合處理善后事項。
第28條 實習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與之終止本協議,退回乙方:
① 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秘密,對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