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臺帳格式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幣種支付租金,在租賃期滿時,按約定的辦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協議】。
一、合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合同內容【主要條款】:
1.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
2.租賃期限;
3.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
4.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三、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
1.出租人和承租人;
2.供貨人:
a.供貨人是否列為第三人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b.供貨合同有仲裁條款的不列為第三人。
3.實際使用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四、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2.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3.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五、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法律關系:
1.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
(1)確定標準:
a.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b.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3)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
a.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b.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4)租賃物從境外購買的,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用外幣支付租金,應認定為有效。
3.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1)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2)出租人應當承擔責任的除外情形:
a.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
b.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
4.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5.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6.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7.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8.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1)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只能收回欠付租金部分的租賃物;承租人享有部分價值返還請求權。
a.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
b.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
c.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2)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a.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
b.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六、融資租賃合同管轄:
1.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