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臺帳格式
a.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b.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2.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七、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和處理:
1.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2.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a.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b.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c.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d.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3.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的處理:
(1)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
a.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
b.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2)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
a.可以退還租賃物;
b.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
a.可以返還租賃物;
b.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4)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八、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責任:
1.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或投資入股:
a.其行為無效;
b.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c.因承租人的無效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2.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期間內,出租人非法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賃物,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
3.在供貨人有遲延交貨或交付的租賃物質量、數量存在問題以及其他違反供貨合同約定的行為時,對其進行索賠應區別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a.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轉讓索賠權的,對供貨人的索賠應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應提供有關證據;
b.在供貨合同和租賃合同中均約定轉讓索賠權的,應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索賠。
4.當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存在問題,在對供貨人索賠不著或不足時,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除外情形,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質量、數量等問題一般不承擔責任】:
a.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斷為承租人選擇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b.出租人為承租人指定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c.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5.對供貨人索賠的費用和結果的承擔和享有:
a.在出租人無過錯的情形下,均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
b.如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索賠逾期或索賠不著,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因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問題對供貨人索賠,如出租人無過錯,不影響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權利。
7.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
a.屬違約行為;
b.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賠償出租人相應的損失。
8.在承租人破產時:
(1)出租人可以將租賃物收回;
(2)也可以申請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拍賣租賃物,將拍賣所得款用以清償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