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臺帳格式
第二百五十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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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東方租賃公司訴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車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1990年7月20日 (1990)法經函字第61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90)第6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際融資租賃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國內租賃合同兩部分組成,其標的物主要是各種設備、交通工具。在租賃期間,所有權屬于出租方,承租方對租賃物具有使用權,但不得對租賃物進行處分,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幣種支付租金。
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訴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車公司、河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屬于國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有關支付租金的條款,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的限制,可按租賃合同約定的幣種進行支付。
中信實業銀行,訴海南省海吉電子工業聯合公司、海南省經濟計劃廳的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由于租賃物是彩色電視機的關鍵散件,并允許承租方將散件組裝成整機出售,因此不具備國際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應認定為買賣合同糾紛,有關支付租金條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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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幣種支付租金,在租賃期滿時,按約定的辦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協議。近幾年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逐年增多,審理好這類案件,是人民法院經濟審判的一項重要任務。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本規定時有什么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特作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四、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