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個性與秩序關系的哲學理念
一方面,社會秩序是個性解放的手段,是否有利于人的個性發展是現代社會秩序是否良好的重要判斷標準,或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根據。離開人,秩序并沒有獨特的價值,人們追求秩序一定是秩序能滿足人的需要。人們需要一定的社會秩序,最初是為了獲得一種本體性的安全,但現代社會中,人們追求的秩序有著更高的合法性標準,而不止于一種本體的安全。作為社會秩序的組織者、維護者,政府往往成為社會秩序的代言人,而確如保羅·庫爾茲指出的,在當代社會,“無論社會接受什么樣的政府,都必須以人類自由——即為保證每個人類個體在經濟上、社會上以及文化上最大限度地發展他或她的個性的那個自由為基礎。”[3] 64如果我們把歷史看成是有個性的個人對偶然的個人的生成的話,社會秩序則只是人們個性發展、解放的手段,是否有利于此文章采集自第一范文網人的個性的發展已經成為衡量現代社會秩序合法性的標準。一種社會秩序,如果不能允諾和保障個性發展的自由,這種社會秩序就不可能獲得人們的持續認同,這種社會秩序就面臨著合法性的危機。
另一方面,個性總是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中形成的,社會秩序既為個性的形成提供條件,也以內化為人的社會性的方面對個性形成一種制約與規訓。有個性的個人,即主體性的個人之所以可能,來自于對社會條件、社會關系的全面、充分的占有與駕馭。對于個人而言,這些社會條件、社會關系總是編織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之中,對社會條件、社會關系的占有與駕馭也就是社會秩序的內化。對于有主體性的個人來說,這種內化首先不應該理解為一種受動和壓迫,社會秩序的內化以“一般化的他者”造就了“賓我”,使個體自我成為可能。“一個人之所以有一個人格,是因為他屬于某個共同體,是因為他接受整個共同體的各種制度,并且使它們轉化成為他自己的行為舉止。”[4] 176也就是說,個性化與社會化并不矛盾,只有在社會化中才能個性化,只有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中,個性才得以可能。同時,社會秩序也是個性、自由得以擴展的條件,沒有秩序就沒有確定性,個性的主體性就無從顯現,個體的自由也就成為空中樓閣。當然,社會秩序的內化必然表現為對個性的某種規范,只有這種規范才能保障其他個性的顯現。也就是說,秩序對個性的規范使得作為復數的個性成為可能。從根本上,與其說秩序對個性的規范是出于秩序自身的需要,不如說是出于其他個體個性、自由成為可能的需要。
二
如果說個性與秩序的關系問題從來都很重要的話,那么在當今世界和中國,個性與秩序的關系則因為其高度的復雜性、敏感性而被極端地突現出來了。
首先,在世界歷史條件下,社會秩序具有立體多維的層次。在傳統意義上理解的社會主要是一個以民族—國家為界限的關系總和,相應地,社會秩序也主要用來描述、解釋和規范一個民族—國家內部的社會穩定性。但是,隨著全球化的發生、發展,社會秩序逐漸現實地展示出全球秩序(類秩序)與民族—國家秩序(群體秩序)的雙重面相。在20世紀80、90年代以來,全球化進程加速,全球秩序與眾多民族—國家內部秩序的相互關聯更為明顯、強烈。確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不僅一個民族與其他民族的關系,而且這個民族本身的整個內部結構也取決于自己的生產以及自己內部和外部的交往的發展程度。”[2] 68而且,在世界交往的層次,就全球秩序而言,不僅包括不同民族—國家之間的秩序問題,而且還包括跨越民族—國家界限的個人(世界歷史性的個人)之間的秩序問題。人類在世界范圍內社會化了,全球社會業已形成。這些立體的、作為復數的社會秩序構成了個性形成的重要歷史條件,必然對當代人們的個性產生重大影響。更為棘手的是,各個層次的社會秩序對個性的制約與規訓在現實中有時是相互矛盾著的——例如全球秩序與民族—國家內部秩序,使得個體無所適從,產生種種焦慮,甚至是出現身份認同的危機。
其次,個性為虛假的意識形態所蒙蔽。不同社會秩序對個性制約的矛盾使個體產生身份認同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是各種意識形態撕扯的結果。各個層次的社會秩序不僅需要為自己的正當性進行辯護,而且會提出和努力實現基于自己利益的全方位、立體的社會秩序構想(當然也包含其對個性進行獨特理解的辯護),并把它說成普遍的、唯一合理的。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社會秩序主張總是包括自己的和世界的兩部分,而且這兩部分的合法性總是相互支持的。為了獲得內部成員,乃至全世界的認同,意識形態作為其辯護工具就在所難免。意識形態是“系譜學意義上的第一科學,……它是一種最偉大的藝術,因為在一個控制良好的社會,所有的這一切都必須成功地協調起來。”[5] 133但是,既然作為一種“藝術”,意識形態歸根到底就不可能是科學,其越來越抽象的普遍性也掩蓋不了其虛假的方面——這正是馬克思批判意識形態的根本原因。意識形態越是隱蔽、越以貌似真理的方式出現,個體受其影響、控制就越深刻,既有的社會秩序就越是能得到更好的鞏固。但在本質上,只要意識形態有虛假的成分,受其辯護的一定社會秩序對于個人來說就是異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