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財稅政策
(1)現行增值稅加重了創新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從理論上分析,現行增值稅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會加重企業負擔:一是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制度,在目前增值稅沒有普遍實行的情況下,企業在很多時候難以取得有效發票進行抵扣;三是無形資產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而這些投入往往占創新技術產品成本的絕大部分。
(2)現行增值稅把產品成本構成的無形資產推銷、科研開發投入也作為征稅依據,容易挫傷企業的創新投入積極性。
(3)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致使相關費用所含稅款無法抵扣。由于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新技術、新工藝的不斷采用,科技產品成本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斷降低,間接費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以及科技咨詢費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這些開支目前都不屬于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這無異于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挫傷了企業技術投入和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影響科技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