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所得的稅收現狀財政論文
一、個人所得稅的界定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以個人為單位的分類所得稅制,將個人取得劃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等11類。
二、我國個人所得的稅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1980年個人所得稅制的基礎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圍繞起征點經數次修訂演變而來。盡管30余年間個稅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騰飛,物價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缺陷日益突出。目前,我國個稅存在的主要問題為個稅占稅收總額比重偏低;稅基狹窄,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有失公平;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稅漏稅現象比較嚴重;調節貧富差距的功用逐步減弱。
世界上高收入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在30%以上,美國早在1994年就達到了43.16%的水平,而發展中國家的個稅比重平均也在15%左右。但中國1998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僅為3.4%,2017年這一比重提高至6.64%,相較以上國際水平還有較大的差距。周邊國家,如韓國、泰國、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間)均超過我國水平。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個稅收入成為國家的主要收入還不太現實,但隨著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個稅的貢獻應逐步提高。目前,中國個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令人堪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