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營業稅的征收工作方案
隨著社會的發展,旅游業已成為全球經濟中發展勢頭最強勁和規模最大的產業之一,具有“無煙產業”和“永遠的朝陽產業”的美稱。旅游資源、旅游設施和旅游服務構成經營旅游業的三大要素,它具有廣泛性、地域性、季節性、經濟性、多樣性等特點,是一項綜合性的經濟事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進一步提高,人民對旅游消費的需求將進一步上升,國內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因而旅游業已經成為地方稅收新的增長點。因此,研究和探討我國旅游業營業稅政策和征管對策,對加強地方稅收的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關于旅游業的定義和構成范圍
對旅游業的定義,具體有代表性的有兩種。一種是“旅游業就是在旅游者和交通、住宿及其他有關單位中間,通過辦理有關簽證、中間聯絡、代購代銷,通過為旅游者導游、交涉、代辦手續,此外也利用本商社的交通工具、住宿設施提供服務,從而取得報酬的行業。”這種見解事實上是將旅游業等同于旅行社業。另一種見解,美國旅游學家唐納德.蘭德伯在《旅游業》一書中認為:“旅游業是為國內外旅游者服務的一系列相互有關的行業。旅游關聯到旅客、旅行方式、膳食供應設施和其他各種事物。它構成一個綜合性的概念——隨著時間和環境不斷變化的、一個正在形成和正在統一的概念”。
對于旅游業的構成,一般認為旅游業主要由旅行社部門、交通客運部門和以旅館為代表的住宿業部門等三個部分組成。在我國,人們通常將旅行社、住宿業和交通運輸業稱為旅游的“三大支柱”。此外,從國家或地區的旅游業發展,特別是從一個旅游目的地的市場營銷角度去認識,旅游業除上述三個部分之外,還應包括以旅游景點為代表的游覽場所經營部門以及各級旅游管理組織。
二、關于目前我國對旅游者的統計范圍的技術性定義
關于國際游客。為了統計的需要,國家統計局對國際游客作了以下界定:國際游客(入境游客)指來我國探親訪友、觀光、度假、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或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同時并規定,游客是出于上述目的離開常住國到我國內地連續停留時間不超過12個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過所從事的活動獲取報酬的人。
關于國內旅游者,國家統計局作了規定,國家旅游局作出了修改和解釋。國內游客是指任何一個為休閑、娛樂、觀光、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或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而離開常住地到我國境內其他地方訪問連續停留時間不超過6個月,并且在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過所從事的活動獲取報酬的人。
目前我國對上述游客及旅游收入的統計方法,主要是通過海關的入境統計、星級飯店和旅游景點及旅行社的接待統計,進行綜合考慮測算,最后計算出區域旅游者的數量及旅游收入。如據桂林市統計局統計,xx年度全市接待國內外游客人數1530.64萬人次,旅游總收入85.51億元。其中:國內游客1402.04萬人次,旅游收入58.38億元;國際游客128.60萬人次,旅游收入27.14億元。
三、我國現行營業稅政策對旅游業征稅之規定
按照《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解釋:旅游業,是指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游等旅游服務的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以旅游業務的營業收入額作為計稅營業額。但同時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團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公平稅負,在營業稅實施細則中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團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的余額為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按照5%稅率征收營業稅。
目前,旅游業稅收收入主要包括旅游景區與旅行社的稅收收入。旅行社涉及的稅種主要有以下幾種:(1)營業稅及附加:計稅營業額(以下簡稱營業額)為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費減去代旅游者支付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旅游業納稅人組織旅游者在境內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單位或個人接團 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單位或個人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2)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導游個人所得稅。(3)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按現行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