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營業稅的征收工作方案
四、關于旅行社及目前旅游業稅收政策及征管存在的問題
世界旅游組織將旅行社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或制作商或批發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定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作準備!蔽覈堵眯猩绻芾項l例》規定: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并說明“本條例所稱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旅游,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從行業關系的角度講,旅行社應屬于旅行代理業。它一方面為各旅游接待企業代理營銷業務,另一方面也接受旅游者委托而辦理各種旅行手續。所以旅行社是最典型的旅游中介組織。從行業工作特點看,旅行社向消費者提供的是服務,即旅行服務。綜合旅行社的服務、代理的工作特點與旅游者的消費特點,我們可將旅行社定性為旅游委托代理服務業。旅行社是旅游的龍頭,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旅游銷售商。它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是各種旅游服務供應者或生產者與旅游服務消費者(旅游者)之間的中介,它在旅游業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是旅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可見,旅游業是綜合性、勞動密集型的服務型產業,而旅行社只是旅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于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關于旅游業的營業稅政策運行了十四年之久,事實上當時只是將旅游業等同于旅行社業,與當今迅速發展的現代旅游業相比,在性質、服務范圍、內容上都發生了較大變化,所以,現行旅游業營業稅稅收政策己跟不上時代發展的形勢和要求。因此,給稅收征管帶來諸多問題。
(一)現行旅游業營業稅稅收政策給旅行社的稅收征管帶來相當難度。與旅游企業相關的最重要稅收政策就是“計稅營業額”的確定問題,根據1993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旅游企業(主要為旅行社)的計稅營業額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之后國家又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對扣除項目進行了明確,但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完全落實,抵扣政策實際上給旅游企業提供了一個可以隨意調節的空間,也成為旅游業稅收流失的巨大黑洞。旅游企業利用政策空間,利用種種手段虛假抵扣,侵蝕了營業稅稅基,表現為:
1.以其他各類發票甚至假發票虛假抵扣。目前,與旅游業相關的抵扣票據的管理水平還相當不規范甚至于混亂,取得可以扣除的票據相當容易,加之消費者旅游基本跨縣市甚至跨省、跨國,發票存根比對幾乎不可能。且由于各地地稅發票不統一,即使比對,也很難辨認發票的真偽。一些旅游企業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所發生的自身應負擔的費用進入了扣除項目進行了抵扣。如:導游及司機或管理人員所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差旅費、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等計入了扣除項目,進行了抵扣。部分旅游企業扣除項目中的交通費所取得的票據尤其不規范。使得這種票使用失控,各旅行社把這種車票當成調節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工具,各旅行社把這種車票整本整本地放入扣除項目中,人為調控扣除項目,侵蝕了營業稅稅基,造成企業虛假虧損,以此偷逃營業稅和所得稅。這一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旅游行業稅收征管。
2.旅行社之間相互虛開發票,虛抵營業收入。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旅游企業接團后轉包給其他旅游企業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這也使得旅行社之間通過相互虛開發票,增大轉包金額以減少計稅營業額。一些合作相對穩定的旅行社之間相互虛開接團費發票甚至直接將空白發票撕下讓對方自行開具以供抵扣。
由于部分旅行社財務核算不規范和有意無意違反稅法甚至鉆稅法的空子,加之旅行社之間為爭奪旅游市場,一些旅行社推出“零團費、負團費”接團,通過要求導游額外加景點和進店購物得回的回扣來彌補,形成惡性競爭,造成很多旅行社帳面利潤很少甚至虧損,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更是少得可憐,這樣整個旅行社行業對地方稅收的直接貢獻比較小。
(二)旅游業和旅行社本身的一些特點給旅行社的稅收征管帶來一定難度。表現為:
1.旅行社內部的財務制度不健全,收入和費用難以核實。體現在以下方面:
(1)帳務處理不規范。據調查很多旅游企業沒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記帳時所附原始憑證不全。如營業收入沒有按取得收入時應開具的旅游業發票的記賬聯進行收入核算,而是按團單約定做收入;營業成本應以取得的合法原始憑證為依據,而有些旅行社是以與對方簽訂的結算單為依據入帳,缺乏合法性。記賬憑證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不符,據企業財會人員自己反映,有些團隊人員多,定額發票包括景點門票、餐飲發票、住宿發票等量大,粘貼起來不便,為了省事,挑選幾張做個說明就完事。這種現象嚴重違背會計準則,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