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營業稅的征收工作方案
。2)收入核算不真實。大部分旅行社對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因對方會索要發票報銷,尚能在帳上如實反映這部分營業收入,但對自費旅游的個人因很多人沒有索取正式發票的習慣,旅行社則以自制收據收取旅游費后未將這部分收入全部入帳,造成營業收入短少。有的旅行社在本地組團到外地旅游,以接團旅行社分游客個人開具的發票交給游客回單位報銷,而這部分收入也不納入組團旅行社核算,組團中賺取的差價另外以現金結算,從而逃避納稅。還有的旅行社對游客在行程中臨時增加旅游項目和景點加收的旅游費未入帳反映。另外,旅行社取得的各種獎勵收入、景點門票折扣收入、游客購物娛樂等自費消費項目的回扣收入基本上都未入帳核算。
。3)成本費用列支不合規。相當部分旅行社成本費用核算混亂,主要體現為:一是成本費用憑證不全,景點門票等憑證未全部裝入會計憑證中;二是以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入帳;三是未將與游客簽訂的旅游合同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裝入憑證中,無法核實帳上列支的費用是否是游客旅行過程中的必要支出,與游客的旅游行程是否一致;四是沒有按旅游團隊分別核算收支而是將各個團隊的費用放在一起,難以查實所列支出是否與收入相配比;五是收支核算不同步,特別是接團業務,為游客支付的費用早已在帳上列支,但未與組團社結算收入,造成虛假虧損;六是將個人開支記入公司帳上,由于旅行社基本都是私營企業,為了少納稅,許多老板將自己或家庭及親朋好友的個人支出如通訊費、交通費、餐飲費、購物費等拿到公司報銷,直接侵占了公司利潤。
2. 旅游業定價彈性空間大,行業內的企業所得稅難以監管作為新興產業,旅游行業沒有公認的利潤率,定價彈性空間相當大,這使部分旅游企業利用這一價格彈性,對成本費用進行不實核算。如在結算成本時,把代游客支付的各種交通費、房費、餐費、門票等各項費用,按賓館飯店和旅游景點打折前的金額予以全額抵扣,將企業自身費用列入替游客支付的費用中,以加大成本。
3. 導游個人收受回扣數額大,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據調查,大部分導游都掛靠在導游公司或旅行社,他們一般都沒有基本工資,導游的收入主要是靠額外增加景點和進店購物得回的回扣分成取得。因此,導游帶團掙回扣已是公開的、不得已而為之的秘密。但由于對購物和娛樂消費場所的稅收控管難以到位,無法掌握回扣支付的真實數據,導致購物回扣等收入被隱瞞,使稅務機關無從控管,這也導致旅行社正常業務收入的利潤越來越低和導游個人所得稅難以征管的原因之一。
4. 大量現金交易為逃稅“鋪路”。旅游業作為一個新興的服務行業直接面向消費者,有大量現金交易存在。對一些旅游企業來說,普通發票非但不難取得,而且在進行逃稅方面大有用武之地。在旅行社發生成本的各個環節,不開發票的情況隨處可見,旅行社不取,商家就不給,商家這么做的目的也很明確:逃稅。一部分旅行社的不規范運作,采取現金收付不入帳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稅,也造成了運輸收入、娛樂業收入、餐飲收入、中介收入等大量收入轉為“隱形”,國家稅款流失嚴重。
5. 旅游市場自身管理的不規范,使一些旅游企業長期游離于稅收管理之外。一些旅行企業異地設立非獨立核算的營業部,為其旅行社招攬零星客源,然后合并組團,營業收入沒有單獨開票核算,費用不能分割,計稅營業額難以確定;而這些營業部基本未辦理稅務登記,也不申報納稅,造成機構所在地和勞務發生地的地稅機關難以控管,存在稅收征管空白點。
五、關于對完善旅游業營業稅政策和稅收征管的對策分析
(一)政策建議:完善現行旅游業營業稅稅收政策。實踐證明旅游業“計稅營業額”的政策成了稅收流失的黑洞,而征管上又難以找出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所以根本的辦法就是改變這一規定。
建議:從根本上取消這一規定,改為按全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本來是一種對營業收入全額征收的流轉稅,對旅游行業規定了較多的扣除項目實際是差額征稅,但一直缺乏必要的監管措施,跟其他的營業稅納稅人在稅收待遇上有較大的區別,與整個營業稅的征收環境不配套,因此,我們認為對旅游行業既要有一定的政策傾斜,也要堵塞漏洞,保障稅收收入,建議考慮只規定扣除支付給接團單位的費用,取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扣除項目,同時對旅游行業調低適用稅率,適用稅率設定在2%-3%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