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 著力推進城鄉統籌發展
1、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困難重重。一是保障資金難以到位。由于大多轄市區采取存本付息,逐步支付的辦法來保障失地農民,大部分資金已用于企業發展、基礎設施等,這部分資金事實上已成為難以化解的潛在風險,難以收回,若不加以解決,長遠會影響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兌付。二是對原就業安置的失地農民部分失業離崗、退養人員保障難度較大。**區提出四類人員原征地安置就業在鄉鎮企業工作的,現已退休(養)在家,由于原來城保政策不允許參保,至今尚未解決進社保問題。據統計,這部分人退休(養)人員目前總數還有9100多人。三是補償標準不統一。如滬寧高速的擴道工程每畝的補償標準為9600元,商業用地卻高達數十萬元乃至上百萬元,其它建設用地征地補償標準也各不盡同,形成了同一地區低價征地與高價征地并存現象,加上各轄市區的補償標準也各不盡同,造成補償標準參差不齊,地區差別突出,造成群眾相互攀比。如**區,近年用于高速公路、鐵路等公益性事業征用土地8861畝,土地補償總額僅為9599萬元,而需要安置的失地農民卻為8993人,人均補償費僅為1.07萬元,遠遠無法解決其社會保障。
2、新老辦法相互銜接問題突出。一是前后征地標準不一。歷年征用土地的補償費中,留給集體的比例較高,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比例偏低,真正用于為失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險的更少,全市約有八成左右的失地農民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僅靠每年僅千元左右的補償生活,一旦沒有工作,生活將十分艱難。由于試行辦法實施的標準較高,而歷史上各時期征地的標準多的也僅為3萬元左右,少僅為數百元左右,對于同一村組不同時期的失地農民執行不同的標準,可能會引起矛盾,但按現有保障標準同步實施,資金缺口又會明顯增大,給轄市區帶來很大的壓力。二是對象范圍界定比較困難。實際操作中,**區提出,由于居住農村的人員比較復雜,分配的對象難以確定。往往是政策有規定應享受待遇的對象大多數農民不同意,如在實際操作中,歧視婦女,剝奪嫁女的權益。而**區提出有十二種對象難以界定。三是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建立。一是各地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不統一,各有各法,今后難以與城保接軌統一。如**區、**區都提出對第一年齡段(16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按月發放生活補貼,沒有遵循試行辦法的要求,**區提出對第二年齡段(女性16周歲以上至49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4周歲)不辦理城保,采取一定年限養老保險金,不參加城保,這些將來容易形成新的政策壁壘,難以與城保接軌。二是由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這項工作面廣量大,沒有專門機構實施,難以操作,工作的隨意性較大,容易引發大家都管而又都不管現象。三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不廣。由于歷史原因,本身積累較少,資金缺口較大,而財政托底機制又尚未建立,失地農民僅部分參加養老保險,目前未能享受城市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待遇。
三、對今后工作的幾點建議
1、穩步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外地一些城市通過建立覆蓋全體農業勞動者的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并為老年農民建立社會養老補貼制度,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而且減少了征用土地中許多矛盾。因此要適應農村城市化、戶籍制度改革的發展需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建立以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新型農村基本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加快原有的各種養老保險向城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接軌,形成城鄉相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